條文關聯

中央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首長或指定具有原住
民身分之副首長一人兼任之;委員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聘用之原住民
族各族委員兼任之。
各鄉(鎮、市、區)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
區)公所首長或由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召集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委員
由部落會議主席兼任之,但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出缺
者,得由該鄉(鎮、市、區)公所參照部落傳統慣俗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
〔立法理由〕
一、本會核定之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出缺者,無法產生
    部落會議主席,爰建議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得由該鄉(鎮、市、區)
    公所依傳統慣俗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二、有關部落傳統慣俗,考量各族的社會組織、婚姻制度與親屬關係各不
    同,家(氏)族代表、協會理事長等部落內德隆望尊之人士,鄉(鎮
    、市、區)公所指定其兼任諮詢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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