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研究計畫實施區域,決定分別交由中央諮詢會、
鄉(鎮、市、區)諮詢會或部落會議行使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
應用事項,並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應自接獲前
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召開中央諮詢會會議及鄉(鎮、市、區)諮
詢會會議;部落會議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部落自接
獲前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但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
主席出缺者,由該公所召集部落會議。
各部落得依部落會議決議,授權所屬鄉(鎮、市、區)諮詢會代為行使諮
詢、取得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
〔立法理由〕 考量研究計畫之期程,避免因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導致無法行使諮詢、
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參照「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
與辦法」之規定,於第七條第二項增加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
議主席出缺者,由該公所召集部落會議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