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增加地方通行
語之播音。
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原住
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前項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