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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學校應提供原住民族語言教學)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言 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需要,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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