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語推人員應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
試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立法理由〕
一、定明語推人員資格。
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為一百零二年(含)以前之族語能力認證
    考試,無分級認證及有效期限;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為一百零
    三年(含)以後之族語能力分級認證測驗。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即等同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高級
    測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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