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
推人員一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
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立法理由〕
一、定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非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
    、市、區)公所語推人員設置人數。
二、依據本會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公告之地方通行語設置語推人員,其
    要件如下(具任一要件即可):
  (一)該區域人口數最多數之族語別。
  (二)該區域人口數達一千人之族語別。
  (三)屬原住民族瀕危語言,且該區域為傳統居住地區者。包括茂林魯
        凱語、萬山魯凱語、多那魯凱語、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
        、賽夏語、拉阿魯哇語及卡那卡那富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