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
推人員一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
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立法理由〕 一、定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非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
、市、區)公所語推人員設置人數。
二、依據本會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公告之地方通行語設置語推人員,其
要件如下(具任一要件即可):
(一)該區域人口數最多數之族語別。
(二)該區域人口數達一千人之族語別。
(三)屬原住民族瀕危語言,且該區域為傳統居住地區者。包括茂林魯
凱語、萬山魯凱語、多那魯凱語、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
、賽夏語、拉阿魯哇語及卡那卡那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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