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語推人員應參加本會或地方政府辦理之新進或在職訓練。
〔立法理由〕
定明語推人員應參加新進或在職訓練,以提昇工作執行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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