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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 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 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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