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
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
    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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