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董事、監察人之 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 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文化之專業 性。監察人應具有語言、法律、會計或財務之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聘期為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 ,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