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88
人,瀏覽人次:
81407010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董事、監察人聘期及出缺處理)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 依前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