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法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董事、監察
人之遴選,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人選由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推薦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產生方式。
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
    總人數二分之一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中央或地
    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
    專家、學者。三、社會公正人士。四、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捐助或捐贈
    之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推薦(派)之人員
    。」
三、第二項所指有關機關,由遴選小組決議之。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文化之專業
性。監察人應具有語言、法律、會計或財務之相關經驗或學識。
〔立法理由〕
明定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資格。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遴選小組組成人數及任期。
二、明定遴選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
明定遴選小組之決議應由一定比例委員出席及同意。

本小組委員與被推薦者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立法理由〕
明定遴選小組應迴避事由。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依規定支給領出席費。
〔立法理由〕
明定遴選小組委員之待遇。

本小組遴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立法理由〕
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聘任方式。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出缺時,依本辦
法規定遴聘之。
〔立法理由〕
明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出缺時之遴聘方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