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暨獎勵原住民族傳播事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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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並結合地方政府及社
    會資源推展原住民族傳播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暨獎勵對象:
  (一)民間團體:依相關法規,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設,並正常營運之廣
        播或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如一般節目製作公司)、非營利事業組
        織(如公、私立大專院校、社區大學、空中大學、公益性與教育
        性之基金會、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電子或網際網路公司。
  (二)個人:指影視紀錄片導演或製片人及在報紙與雜誌媒體撰稿、企
        劃、寫作之記者或作者。
  (三)地方政府:指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公所。

三、補助暨獎勵項目及類型:
  (一)製作單位製作與原住民族議題相關之國語或族語廣播節目、擁有
        著作權並獲電臺同意播出者。節目類型應為系列廣播劇、系列論
        壇或叩應節目、以及系列專題報導三類。
  (二)製作單位製作與原住民族議題相關之國語或族語電視節目、擁有
        著作權並獲電視頻道同意播出者。節目類型應為戲劇節目、綜藝
        或娛樂節目、兒童節目、專題報導、論壇或叩應等五類帶狀節目
        。
  (三)電視或廣播媒體定期或長期提供時數或時段,免費或低價播放各
        類原住民族議題有關之電視節目或內容,有特殊貢獻者。
  (四)導演、製片人或製作單位,製作與原住民族議題相關之國語或族
        語紀錄片,經電視臺、電影院、各類影展或於座位七十人以上之
        放映廳公開播放者。
  (五)記者或作者,在報紙或雜誌媒體以專文、專題企劃或特寫方式,
        報導或論述原住民族相關議題或訊息者。
  (六)網際網路公司建置並維護原住民專屬網站,或以網路相關資源定
        期或長期以線上直播、電子報、訊息公布、廣告張貼等方式,宣
        導與原住民族議題相關內容訊息者。
  (七)地方政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原住民族議題傳播業務及原住民族
        媒體人才培育。

四、補助及獎勵方式:
  (一)計畫前補助: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項目之
        申請者應事前申請補助。
  (二)執行後獎勵: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項目之申請者應事後申請獎勵。

五、補助經費額度之比例原則如下:
  (一)計畫前補助:
        1.系列廣播節目: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並以
          新臺幣肆拾萬元為上限。
        2.帶狀電視節目: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並以
          新臺幣貳佰萬元為上限。
        3.媒體人才培育: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並以
          新臺幣陸拾萬元為上限。
  (二)執行後獎勵:
        1.廣播或電視媒體提供一定時數或時段播放原住民族議題:由評
          審委員會依節目或內容屬性、播放時段、次數及總時數等審定
          獎勵金額,並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上限。
        2.五十分鐘以上之影視紀錄片(單片):按申請計畫中之直接製
          作成本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並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上限
          。
        3.雜誌與報紙之報導與論述:由評審委員會在作者/記者個人所
          提報之資料中,依其報導數量、版面、及寫作內容核發獎勵金
          予個別作者/記者。共同企劃、撰寫之記者群亦可聯名申請獎
          勵,惟每人(或每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上限。
        4.網路建置或宣導: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並
          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日期及限制:
  (一)計畫前補助:當年四月至次年三月間完成首播且播畢之節目或執
        行完成之活動,應於當年三月提出申請。當年十月至次年九月間
        完成首播且播畢之節目或執行完成之活動,應於當年九月提出申
        請。
  (二)執行後獎勵:執行後獎勵項目,應以前一年十月至當年九月之執
        行成果,於當年九月提出申請。
  (三)未依前二款於三月或九月提出之申請,不予受理。
  (四)同一申請單位或個人,同一年度以申請一個補助項目為原則。
  (五)申請計畫前補助之單位應依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總
        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六)鄉(鎮、市、區)公所之申請由所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轉送本會。

七、申請要件撰寫:
  (一)本要點以第二點規定之補助暨獎勵對象為申請人。
  (二)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立案證明書影本(個人免)及計畫書各一
        份,連同計畫書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三)申請計畫前補助之計畫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1.計畫事項之內容與表現手法。
        2.執行步驟與進度。
        3.傳播效益評估。
        4.結案報告之成果展現方式。
        5.媒體同意播出之證明。
  (四)申請執行後獎勵者之計畫書,應就申請補助項目,詳述執行內容
        ,並檢附相關執行成果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申請人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基金會
        、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財團法人等)之補助或獎勵,並應敘明
        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或獎勵之金額。
  (六)申請製作廣播節目應註明所獲准播出之電臺為聯播網、大功率、
        中功率亦或小功率之電臺。

八、審查作業程序:
  (一)由本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者之形式要件進行初步行政審查。
  (二)由本會遴聘審查委員十一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對行政審查符合規
        定之申請案件進行實質審查。
  (三)評審委員會依各類申請案件之性質與數量作綜合研判。必要時得
        邀請申請者進行簡報及答詢。
  (四)評審委員會依職權行使實質審查及金額分配等作業,其審查原則
        及重點由委員自訂。
  (五)評選委員會審查結果,由承辦單位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九、訪視與評鑑:為求計畫落實,評審委員會委員得組成訪視小組實地訪
    視與評鑑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執行情形,或邀請執行單位進行簡報說明
    。

十、經費核銷方式:
  (一)計畫前補助: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
        內,掣據及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攤表、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
        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二)執行後獎勵:應於審查核定同意後一個月,掣據及檢齊經費支出
        明細表、分攤表、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地方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納入該年度預算函報本會撥款,年終並應提送成果報告報本會
        備查。
  (四)如發現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
        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十一、附則:
    (一)接受補助者應於活動會場或媒體內容之適當位置或時機標明「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受補助者應同意就其所受補助之作品、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
          ,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目的作公開發表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