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部地區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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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服務東部地區民眾,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奉行政院指示參照行
    政院中區、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部地
    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於花蓮縣、台東縣分設服務站
    。

二、本中心服務工作如下:
  (一)傳達就業資訊,協助失業原住民申請求職登記及就業面試,並追
        蹤就業情形。
  (二)宣導本會重要政令與措施,並提供民眾所需本會相關資訊、諮詢
        、服務及輔導事項。
  (三)接受民眾對本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機關建議等事項,並辦理協調
        及轉介服務。
  (四)辦理與地方機關、民間團體及本會地區性服務人員之聯繫工作,
        並籌辦聯繫會議。
  (五)協助本會相關政策及計畫須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及傳達或處
        理地方政府需求事項。
  (六)督導、協調及整合本會派駐東部地區之各項計畫人員,提升為民
        服務品質事項。
  (七)推動部落志工服務計畫,協助本會宣導施政方向與各項原住民權
        益、便民措施。
  (八)其他本會交辦事項與服務事項。

三、本中心依本會指定之任務及授權之範圍執行業務,並循行政程序陳報
    相關協調聯繫及人民陳情案件。

四、為利於推動服務工作,本中心得分組辦事,設綜合服務組、教育文化
    組、經濟土地組、就業衛生福利組、行政組。

五、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中心有關任務;另置服務站主任二人,
    襄助召集人執行本中心有關任務。本中心召集人、站主任,由本會主
    任委員指派。

六、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依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或就業基金遴
    僱臨時服務人員充任之。

七、為強化本中心及服務站之服務成效,並督導服務人員之工作績效,本
    會每月應定期指派相關人員駐點服務一次,並不定期督導訪視。

八、本中心及服務站應於每月五日前提報上月服務成效報表到會,其格式
    如附表。

九、本中心裝修、搬遷費及承辦本中心業務所需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
    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或就業基金相關經費支應。

十、本要點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