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服務東部地區民眾,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奉行政院指示參照行
政院中區、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部地
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於花蓮縣、台東縣分設服務站
。
|
二、本中心服務工作如下:
(一)傳達就業資訊,協助失業原住民申請求職登記及就業面試,並追
蹤就業情形。
(二)宣導本會重要政令與措施,並提供民眾所需本會相關資訊、諮詢
、服務及輔導事項。
(三)接受民眾對本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機關建議等事項,並辦理協調
及轉介服務。
(四)辦理與地方機關、民間團體及本會地區性服務人員之聯繫工作,
並籌辦聯繫會議。
(五)協助本會相關政策及計畫須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及傳達或處
理地方政府需求事項。
(六)督導、協調及整合本會派駐東部地區之各項計畫人員,提升為民
服務品質事項。
(七)推動部落志工服務計畫,協助本會宣導施政方向與各項原住民權
益、便民措施。
(八)其他本會交辦事項與服務事項。
|
三、本中心依本會指定之任務及授權之範圍執行業務,並循行政程序陳報
相關協調聯繫及人民陳情案件。
|
四、為利於推動服務工作,本中心得分組辦事,設綜合服務組、教育文化
組、經濟土地組、就業衛生福利組、行政組。
|
五、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中心有關任務;另置服務站主任二人,
襄助召集人執行本中心有關任務。本中心召集人、站主任,由本會主
任委員指派。
|
六、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依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或就業基金遴
僱臨時服務人員充任之。
|
七、為強化本中心及服務站之服務成效,並督導服務人員之工作績效,本
會每月應定期指派相關人員駐點服務一次,並不定期督導訪視。
|
八、本中心及服務站應於每月五日前提報上月服務成效報表到會,其格式
如附表。
|
九、本中心裝修、搬遷費及承辦本中心業務所需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
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或就業基金相關經費支應。
|
十、本要點自函頒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