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自助文化研究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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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系統並採晉階方式長
    期培育原住民自助文化研究人才及部落文史工作者,充分結合研究理
    論與研究實務經驗,培養獨立研究能力,以傳承及發展原住民族文化
    ,特定訂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參加本會主辦或委辦「原住民自助文化研習營隊」初級
    班、中級班、高級班課程,並評鑑合格之學員。

三、研究範圍:
  (一)家族生命史。
  (二)各族神話、傳說詮釋。
  (三)部落史。
  (四)傳統樂舞。
  (五)民族語言。
  (六)藝術及建築。
  (七)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有關之研究。

四、補助金額:
  (一)按前述補助對象之班別,其研究計畫經審查通過者,分別補助研
        究經費新臺幣陸萬元、捌萬元、壹拾萬元等;另研究成果經評選
        優等者,得另頒獎勵金。
  (二)補助研究經費於研究計畫核定後先行撥付二分之一,並俟研究報
        告十本送本會後,再予撥付尾款。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時間: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廿八日及同年七月一日至
        七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研究計畫
        書各十份,逕送本會受委辦單位彙整,俾利審查,每年每次申請
        一種研究類別為限。
  (二)研究審核方式:
        1.研究計畫書審查:由本會及受委辦單位成立評審小組就研究計
          畫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推薦指導教授並核定補助研究經費
          。
        2.研究報告審查:
         (1)由本會評審小組及指導教授,就研究計畫之期中、期末報告
            進行評審。
         (2)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應依評審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將報告
            內容儲存於磁碟片連同書面報告彙送本會。

六、研究完成期限:申請人應於核定期限內完成,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
    完成者,應向本會申請延期,最多延長一個月,但不得跨越會計年度
    。如逾期未完成者,視同放棄補助,並繳回已領之補助經費。

七、著作權歸屬:本項完成之研究計畫,著作財產權悉歸本會所有,申請
    人保有著作人格權,惟於本研究計畫範圍內,申請人不得行使其著作
    人格權。研究報告內容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申請人不得自行或為
    他人對外發表,若有違反,申請人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八、研究計畫或報告格式:由本會或受委辦單位於實施研究方法理論與實
    務研究研習課程時指導,其基本形式應符合學術研究計畫或研究報告
    之格式。

九、發表與出版:本會得視需要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並出版論
    文集。

十、其他經費:舉辦論文發表會或研討會及出版論文集等所需之經費,由
    本會或受委辦單位相關計畫編列經費概算表支應。

十一、附則:
    (一)己獲其他補助或研究經費而完成之著作,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
          申請補助。
    (二)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辦理者,應即
          申報本會重新核定或繳回所領補助金。
    (三)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著作,須註明接受本會補助。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五)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規者,本會得撤銷補助及
          追回所領補助金。

十二、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規者,本會得撤銷補助及追回
      所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