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展原住民族產業活動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產業活動,增
    進原住民產業經營管理效能,提昇產業層次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二)各級農(漁)會及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三)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三、補助範圍:
  (一)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活動。
  (二)原住民文化產業活動(含傳統手工藝、竹(籐、編)器、刺繡、
        編織、服飾、陶藝、木雕、皮雕、石雕、雅石、琉璃珠、玩偶、
        奇木等產品)。
  (三)委託或舉辦相關原住民產業研討(習)會活動。
  (四)其他與原住民產業相關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標準:
        1.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活動最高不得超
          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2.原住民文化產業活動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
        3.委託或舉辦原住民產業相關研討(習)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十萬元整。
        4.其他與原住民產業相關活動依其性質酌予補助。但其補助額度
          不得超過前三項補助最高額度。
        5.各補助項目如有計畫內容對整體原住民族產業經濟、產業政策
          推動有重大助益,得經專案核可,不受上開四目之限制。
  (二)申請機關(構)須編列自籌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三)同一申請機關(構)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
        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機關(構)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備齊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但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
        內容、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三)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一
┌──────────────────────────────┐
│補助原住民族產業活動申請書                                  │
│                                              單位:新台幣元│
├────┬───────┬─────┬───────┬───┤
│申請單位│經登記或立案之│負  責  人│              │業務聯│
│        │核准機關、日期├──┬──┤地          址│絡人及│
│名    稱│、文號        │職稱│姓名│              │電話  │
├────┼───────┼──┼──┼───────┼───┤
│        │              │    │    │              │      │
├────┼───────┴──┴──┼───┬───┴───┤
│計畫名稱│                          │計畫執│              │
│        │                          │行期間│              │
├────┼─────────────┴───┴───────┤
│計畫內容│                                                  │
│概要    │                                                  │
├────┼─────────────────────────┤
│預期效益│                                                  │
├────┴───┬───────┬───────┬─────┤
│計畫總經費      │              │              │          │
├────────┼───────┼───────┼─────┤
│申請單位自籌款  │              │其他單位補助經│ (請詳填) │
├────────┼───────┤費            │          │
│中央部會補助經費│              │              │          │
├────────┼───────┼───────┼─────┤
│省 (市) 政府補助│              │申請行政院原住│          │
│經費            │              │民委員會補助經│          │
│                │              │費            │          │
├────────┼───────┴───────┴─────┤
│最近兩年曾獲行政│                                        │
│院原民會補助之計│                                        │
│畫及金額        │                                        │
├────────┴─────────────────────┤
│檢附:□計畫書                                            │
│      □其他有關文件                                      │
├──────────────────────────────┤
│                                                          │
│                                   (申請單位戳記)         │
│                                                          │
│                                   (負責人印章)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填表說明:中央部會、省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及其他單位補助經費
          等欄,請詳填。

六、財務處理:
  (一)經同意補助之產業活動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
        函報本會核備。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
        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二) 。
  (三)接受補助機關(構)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
        分攤表或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逾期不
        予核撥。
  (四)廣告費暨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機關(構)負責,並於原始
        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附件二
                       (接受補助單位名稱)
────────────────────────────────
            接受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產業
              活  動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簿
┌──────────────────────────────┐
│1.計畫名稱:                                                │
├──────────────────────────────┤
│2.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補助日期及文號:                    │
├──────────────────────────────┤
│3.接受補助經費新台幣 (大寫) :                              │
├──────────────────────────────┤
│4.原始憑證共  張,計新台幣:                                │
├──────────────────────────────┤
│5.剩餘款應繳回新台幣 (大寫) :                              │
└──────────────────────────────┘
┌─────────┬──────────┬─────────┐
│     單位首長     │      會計單位      │     業務單位     │
├─────────┼──────────┼─────────┤
│                  │                    │                  │
│                  │                    │                  │
│                  │                    │                  │
└─────────┴──────────┴─────────┘
支出憑證黏存單
┌────┬────┬─────────────┬──────┐
│憑證編號│會計科目│金                      額│  用途說明  │
├────┼────┼─┬─┬─┬─┬─┬─┬─┼──────┤
│        │        │百│十│萬│千│百│十│元│            │
│        │        │萬│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首長│會      計│ 證明人或 │承   辦   人│
│        │          │驗收保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費支出明細表
┌─────┬──┬──┬──┬───────────────┐
│ 支出日期 │經費│用途│原始│金                          額│
├─┬─┬─┤    │    │憑證├──┬──┬─┬─┬─┬─┬─┤
│年│月│日│項目│說明│編號│百萬│十萬│萬│千│百│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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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憑證號碼請按 (1)、(2) 、 (3) ......等依序編號。
    2.經費項目欄請依預算明細表所列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等
      依序填列。

七、輔導與獎勵:
  (一)本會對經核定受補助機關(構)應予輔導妥予協助,必要時得派
        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
  (二)本會對辦理成效優良者,得酌予適當之獎勵。

八、附則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
        住民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