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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使臺灣
    原住民族樂舞藝術得以穩定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經核准立案且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表演藝術為主之原住民團
        體。
  (二)成立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表演藝術社團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
  (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國民中小學及其附屬
        團隊。
  (二)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
        會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
  (三)申請人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
  (四)下列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親等內親屬擔任申
        請人之負責人:
        1.本中心正式編制員工(含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
        2.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
        3.各項勞務採購案派駐本中心人員。
    獎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四、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總表(如附件一)。
  (二)藝術總監或指導老師簡介。
  (三)團體簡介。
  (四)團員名冊(如附件二)。
  (五)歷年演出紀錄表及演出影音資料。
  (六)相關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可供參考資料,無則免附。
  (七)申請年度執行計畫(如附件三)。
  (八)申請獎助經費項目(如附件四)。
    前項申請文件應於申請期間內將一式十份送本中心審核。

五、受理申請期間,自本中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
    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一項期間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
    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遞送申請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審查期間及程序如下:
  (一)審查期間:自截止收件日翌日起,十四個工作天為原則,必要時
        本中心得酌情延長。
  (二)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審查:
        1.初審:
          採書面形式要件審理,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進行資
          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應於受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2.複審:
         (1)初審結果確定後,依申請人所在地,排定分區複審,申請人
            應於受通知之時間出席接受複審。
         (2)本中心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年度執行計畫內容之實質審查。
         (3)複審方式與評分準則,以年度實施計畫補充規定。
         (4)計分方法採去除最高與最低分後之個案平均分數,依分數高
            低進行排序。
         (5)評審委員以排定之優先順序,討論出獎助建議名單及金額。
        3.評審結果未經本中心公告前,不受理查詢。

七、本中心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置評審委員七
    人至九人,其中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本中心代表二人。評審委員由
    本中心遴聘派之。
    前項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
    學、經營管理、藝術行銷及全國團體生態觀照等相關經驗。
    評審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親等內親屬擔任申請人
    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自行迴避。

八、本要點屬部分獎助,獎助項目係團隊為執行計畫所需之費用。

九、獎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獎助對象應於評審結果公告後,於本中心發函通知
        期限內檢送修正後計畫、領據及契約書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本
        中心審核通過後辦理簽約,憑撥獎助款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獎助對象應將執行成果報告書
        五份、經費結算明細表二份、領據、全部核銷憑證及契約書規定
        應檢附之結報資料函報本中心辦理核結,憑撥獎助款百分之六十
        。
  (三)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計畫經費者,應依比例核減獎助經費;經
        費已撥者,應按獎助比例繳回。
  (四)獎助經費憑證之處理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

十、為實際瞭解受獎助對象執行計畫狀況,由評審委員及本中心業務承辦
    單位組成查核小組不定期訪查。
    受獎助對象必須依計畫內容及評審委員意見確實執行,本中心得就計
    畫執行狀況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獎助審核之依據。

十一、本中心得訂定年度實施計畫規定獎助額度、徵求樂舞展演內容、審
      查與工作查核等細部事項。

十二、受獎助對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原訂執行計畫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依契約書所定期
          限以書面函知本中心,並徵得本中心書面同意,始得辦理變更
          。
    (二)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中心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
          查核。
    (三)參與本中心主辦相關計畫之情形,包括受獎助團隊之輔導、合
          作、觀摩、交流,及其他本中心為推動業務所辦理之藝文推廣
          活動等,將列為下年度評選之參考。
    (四)不得從事損害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

十三、受獎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撤銷獎助,發函限期繳回
      部分或全部獎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及列為未來申請
      案件之重要參據:
    (一)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計畫變更未報請本中心核定。
    (三)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
    (四)逾期辦理核銷結案。
    (五)拒絕接受本中心查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
    (六)未將本中心列為指導、獎助單位者。
    (七)未依獎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獎助經費。
    (八)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