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公務人員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機關(構、單位)如下,詳如附表︰
    (一)中央政府︰本會及所屬機構。
    (二)直轄市政府︰所屬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民
          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事務科。
    (三)縣(市)政府︰所屬原住民族行政處(局)、民政處原住民族
          行政科、原住民族事務中心、原住民事務所。
    (四)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1.山地原住民鄉(區)公所。
          2.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公所︰所屬原住民族行政課、專辦
            原住民業務之人員。

三、前點機關機關(構、單位)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中級以上認證之
    公務人員,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十小時,並得列為公務人員
    終身學習時數自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時數。
    前點機關(構、單位)應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族語學習時數及登錄
    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四、第二點機關(構、單位)得視需要開辦族語學習課程供所屬公務人員
    修習。

五、第二點機關(構、單位)所屬公務人員修習族語課程超過第三點所列
    時數,服務機關得予以敘獎。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
    習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