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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任免、陞遷、考核、獎懲、輪調、退 休辦法,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信用合作社經營良好者,得按年終決算盈餘額之多寡比例提撥部份為理 監事獎金,其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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