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任免、陞遷、考核、獎懲、輪調、退
  休辦法,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信用合作社經營良好者,得按年終決算盈餘額之多寡比例提撥部份為理
  監事獎金,其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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