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利息之計算:
  採用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包括不足
  月零星日數,以下同)依左列規定單利計息。
  一、未滿一個月時,不予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時,照存款銀行一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時,照存款銀行三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時,照存款銀行六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時,照存款銀行九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六、存滿一年未滿二年時,照存款銀行一年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七、存滿二年以上時,照存款銀行二年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八、前款各目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用牌告利率
      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
      ,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採用議訂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然其實際存款期間,適用本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牌告利率另加或減原議訂利率為原存款起存日同期
  間牌告利率之差幅(議訂利率高於牌告利率則加之,戶之則減之)後八
  折計息。採用議訂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比照議訂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
  辦理,惟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
  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以上各款調整後之利率不得低於存款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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