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部分之人,得要求執票人在匯
  票上記載其事由,另行出具收據,並交出匯票之謄本及拒絕承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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