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執票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
  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
  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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