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拒絕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由作成人簽名並蓋作成機關之印章:
  一、拒絕者及被拒絕者之姓名或商號。
  二、對於拒絕者,雖為請求,未得允許之意旨,或不能會晤拒絕者之事
      由,或其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之情形。
  三、為前款請求或不能為前款請求之地及其年月日。
  四、於法定處所外作成拒絕證書時,當事人之合意。
  五、有參加承兌時,或參加付款時,參加之種類及參加人,並被參加人
      之姓名或商號。
  六、拒絕證書作成之處所及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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