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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三條(抄本之制作及其效力)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 存於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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