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
  存於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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