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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四條(複本之發行及份數)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 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 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前項複本以三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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