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
  部分。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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