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 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 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 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 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 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 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 於本票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