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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四條(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之責任)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 ,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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