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
  就一部分支付之。
  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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