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
  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
  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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