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
  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在其
  住所或居所為之。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因作成拒
  絕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其他公共會所調查其人之所在;若
  仍不明時,得在該法院公證處、商會或其他公共會所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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