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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