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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利息及利率)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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