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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