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
  兌時記載其日期。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
  之末日為承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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