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 兌時記載其日期。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 之末日為承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