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
  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