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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承兌之效力)
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 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 十八條所定之金額,直接請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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