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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