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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參加之通知與怠於通知之效果)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 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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