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
  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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