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
  全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
  ,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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