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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