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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