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
  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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