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
  索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
  人參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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