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
  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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