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
  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全部或一部承兌或付款之拒
  絕,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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