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
  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