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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七條(作成拒絕證書之期限)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 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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