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但主張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
  應負舉證之責。
  付郵遞送之通知,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視為已經通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