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為督促會員公司資訊
業務與相關資訊資產之安全,發揚自律精神,防範資訊處理作業過程發生
影響資訊及系統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之安全事件,確保資訊處理作業
能安全有效地運作,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用詞定義
一、資訊資產:包含軟體、硬體、環境、文件、通訊、資料、人員等。
二、行動裝置( Mobile device):係指連接於公司內部網路之裝置,亦
    稱為移動裝置或手持裝置( handheld device)等,典型的行動裝置
    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與筆記型電腦等。
三、員工自攜裝置 (Bring Your Own Device, BYOD):係指非屬公司資
    產,員工透過該裝置以無線或有線通訊方式連接至公司內部網路,存
    取作業系統或檔案服務。
四、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s):係指服務提供者以租借方式提供個人
    或企業得承租其網路、伺服器、儲存空間、基礎設施、資安設備、系
    統軟體、應用程式、分析與計算等資源,以達資源共享之服務。
五、物聯網設備 (Internet of Things, IoT):係指具網路連線功能並
    連線於Internet或Intranet之崁入式系統(具有小型作業系統)設備
    ,包含自動化辦公設備(如數位錄影機、電話交換機、傳真機、錄音
    設備、影印機等)及不具備遠端操控介面功能之感測器。

保密切結
各會員公司辦理資訊安全規範,應至少遵循下列規定:
一、要求所聘任之員工簽署保密切結書,遵守資訊安全保密協定。
二、有委外業務者,於委外契約中明訂資訊安全保密協定。
三、透過定期、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宣導,告知內部人員遵循資訊安全相關
  規範。
四、管理階層應督導員工遵循公司之資訊安全相關規範。
五、員工職務異動時,依既定程序辦理資訊資產退回與存取權限之變更或
  取消。
六、設備(含行動裝置)報廢時,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以確保報
  廢之電腦硬碟及儲存媒體中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留存銷毀紀錄,
  若委託第三者銷毀時,應簽訂保密合約。

行動裝置管理
各會員公司若允許員工使用行動裝置(含BYOD)應訂相關規範,並至少每
年檢視一次。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行動裝置及使用人員管理。
二、行動裝置之安全控管。
  1.使用者必須透過事先申請審核後,行動裝置始可連接公司內部網路
   。
  2.訂定行動裝置連網安全規範。
  3.針對客戶或機敏性資料應考量以加密存取管制。
  4.使用行動裝置時須遵守公司相關規範。
  5.訂定遺失處理程序。

雲端服務管理
各會員公司若使用雲端服務前應訂定使用雲端服務之相關規範,並至少每
年檢視一次。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雲端服務安全管理。
二、訂定雲端服務提供者遴選機制。
三、雲端服務持續營運管理。
四、使用雲端服務時,客戶或機敏性資料須建置加密等適當存取管制。

資訊安全檢視作業
各會員公司應建立資安防禦機制,並定期辦理下列資訊安全檢視作業項目
,以改善並提升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防護能力。
一、資訊架構檢視:
  檢視網路架構之配置及資訊設備安全管理規範。
二、網路活動檢視:
  1.檢視資安設備(如:防火牆、防毒軟體等)之監控紀錄,識別異常
      記錄與確認警示機制。
  2.檢視網路是否存在異常連線或異常網域名稱解析伺服器(Domain N
      ame System Server,DNS Server)查詢,並以比對是否為已知惡意
      IP.中繼站或有符合網路惡意行為的特徵。
三、網路設備、伺服器及終端設備等檢測:
  1.檢測網路設備、伺服器及終端設備是否存在惡意程式並辦理弱點掃
   描與修補作業。
  2.檢測系統帳號登入密碼複雜度;檢視外部連接密碼(如檔案傳輸( 
   File Transfer Protocol,FTP)連線、資料庫連線等)之儲存保護
      機制與存取控制。
四、對外網站安全檢測:
  1.針對網站進行滲透測試及弱點掃描。
  2.檢視網站目錄及網頁之存取權限。
五、安全設定檢視:
  1.檢視伺服器(如網域服務Active Directory)有關「密碼設定原則
   」與「帳號鎖定原則」設定。
  2.檢視應用系統存取權限及特權帳號管理。
  3.檢視作業系統、防毒軟體、辦公軟體及應用軟體等之更新設定及更
   新狀態,以符合弱點掃描之要求。
  4.檢視防火牆是否開啟具有安全性風險的通訊埠或非必要通訊埠,連
   線設定是否有安全性弱點。
〔立法理由〕
一、參考銀行公會「金融機構辦理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辦法」之內容,
    對於本條文內容增加明確之執行檢視項目。
二、為避免混淆將第四款外部網站安全檢測修正為對外網站安全檢測。


資訊系統災害備援因應對策
各會員公司應研擬資訊系統災害備援能力相關對策,以降低資訊系統發生
災害事故造成營運之影響,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資訊系統災害事前管理措施:
  1.對於重要資訊系統之資料檔案,應定期進行資料備份及還原測試。
  2.應進行資訊系統災害備援因應措施之文件製作。
  3.針對重要資訊系統應定期擇項辦理備援演練。
二、資訊系統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及通報:
  1.資訊系統發生事故時,應參考災害備援因應措施相關文件進行事故
   排除。
  2.災害事故發生若造成公司無法正常營運時,除進行內部通報外,亦
   依各主管機關相關規定進行通報。
  3.災害事故排除後,應記錄事故狀況及處理情形,並檢討事故發生之
   原因,以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社交工程演練
各會員公司每年應至少一次針對使用電腦系統人員,於安全監控範圍內,
寄發演練郵件,加強資通安全教育,以期防範惡意程式透過社交方式入侵
。

物聯網設備管理
各會員公司使用物聯網設備應訂相關規範,並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其內容
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以識別設備用途、網
  段、存放位置與管理人員,評估適當之實體環境控管措施及存取權限
  管制。
二、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以維持設備之整體安全性。
三、設備及無線連接網路者,應採用具加密協定之無線存取點連接網路,
  並以網路卡卡號白名單等機制進行設備綁定。
四、設備應關閉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並避免使用對外公開之網際網
  路位置,如設備採用公開的網際網路位置,應於設備前端設置防火牆
  以防護,並採用白名單方式進行存取過濾。
五、設備存在已知弱點且無法修補、更新,或無法落實本條款第二、三、
  四項之安全控管規範,應限制網際網路連線能力,並視需要訂定汰換
  期程。
六、設備於採購或租賃前,應與廠商簽訂資訊安全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
  ,並評估設備是否滿足本條款,若無法滿足,應依本條款第五項辦理
  。

資訊安全事件通報
各會員公司若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應依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
適當處理措施,以控制資安事件影響之範圍。

本自律規範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