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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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會計其涉及一般性會計事務處理之原則者,悉依第二節普通會計事
務處理之規定辦理之。其涉及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處理者,依第
四節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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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僅就各行局共同業務項目有關會計處理程序予以訂定,其屬各行
局個別性質之業務,由各行局在其個別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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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
一、開戶時: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號簿內
編列帳號,同時在印鑑卡,空白送款簿及支票簿內逐頁編列同一號
碼,並在空白支票登記簿內將領用支票之起訖號數詳細記載,發交
客戶。
二、存入時:
(一)存入現金 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現金經點收無誤後
,由收款員及出納主管人員分別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加蓋「現金收
訖」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交還客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存入本行票據 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票據點收並洽有
關部門,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分別加蓋「轉帳收訖」戳記及簽章,
將存根聯交還客戶,以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
帳。
(三)存入他行票據 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票據點驗無誤後
,在票據上加蓋本行局親收之平行線戳記,並在送款單及存根聯
上分別加蓋交換轉訖及抵用時間之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交還存
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帳。
(四)存入票據退票 由經辦員根據退票通知書,通知存戶依照規定手
續收回原票據,並以退票通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
憑以記帳。
(五)存入外埠票據及本埠遠期票據 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
三、支付時:
(一)付出 經辦人員應檢查支票之號碼、日期、金額、背書、核對印
鑑,並查明有無塗改、止付或掛失等情事後,即以支票代替(借
)支票存款傳票,憑以付款或轉帳
(二)退票 支票如有手續不全或存款不足等情事時,應填具退票理由
單,連同原支票退還執票人或原提出交換銀行。
(三)止付及掛失 支票如經存戶或執票人依照規定申請止付或掛失,
經查明原支票未經支付時,應即填製支票掛失紀錄附於印鑑卡上
,並在該戶帳端用紅筆註明止付或掛失支票之號碼、金額,並不
得再予支付。
四、保付時:
(一)保付 經辦人員接到存戶或執票人「保付支票申請書」正副本,
經照支付手續辦理並查明存款餘額足以支付時,即以申請書正本
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另填製(貸)保付支票傳票,分別憑
以記帳,並在支票上註明保付金額,加蓋年月日保付戳記,經主
管人員簽章後交還存戶或執票人。
(二)兌付 前項保付支票於執票人持兌時,經驗明無誤後即以支票代
替(借)保付支票傳票,將申請書副本作附件,憑以記帳。
五、發對帳單時 每屆月終,營業部門應根據存戶帳戶之紀錄抄發對帳
單,經會計部門核對後,寄發存戶查對。
六、銷戶時 存戶清結存款時,應將剩餘未用之空白支票繳回註銷,即
在帳頁及印鑑卡上註明結清銷戶字樣,並在帳內將借貨兩欄結平。
尾存零數各戶經久未來結清者,應於每結算期清查一次,另立靜止
尾存戶記帳,並在原存戶帳內註明「過入尾存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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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
一、開戶時 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號簿內
編列帳號開立存摺,並將印鑑卡及存摺編列同一號碼,同時將戶名
、利率、「憑摺取款」或「憑摺兼憑印鑑取款」等字樣逐一記入,
然後以存摺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登摺,送經主
管人員簽章後存摺交還存戶收執。
二、續存時:
(一)存入現金 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存款憑條連同現金及存摺點收妥
後,將憑條及存摺交經辦人員以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登記存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二)存入本行票據 經辦人員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
,送有關部門洽妥後,即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登記存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三)存入他行票據 經辦人員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
無誤後,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所收
票據照票據交換程序處理。
(四)存入票據退票 比照前條支票存款處理之規定辦理,並以退票通
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五)存入外埠票據 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三、支付時 根據存戶取款憑條,核對印鑑及餘額無誤後,即以憑條代
替(借)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並登入存摺。
四、換摺時 存戶舊摺用完,換發新摺時,應將舊摺餘額轉入新摺,連
同存戶編號簿經主管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舊摺收回註銷,並在
存戶編號簿原戶號「備註」欄註明。
五、計息時
(一)月息 照積數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活存息,(貸)
應付利息-活存息傳票,憑以記帳。
(二)結息 逐戶按其積數計算利息並扣繳所得稅,編製(借)應付利
息-活存息(貸)活期存款(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稅傳票
,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六、銷戶時 參照支票存款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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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
一、開戶時
(一)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填製定期存單及存單留
底,編製(貸)定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並在存戶編號簿內編
列帳號,存單及印鑑卡應編列同一號碼,同時將戶名、金額、利
率、起訖日期、「憑單取款」或「憑印鑑取款」等逐一載明。
(二)由存戶將存款連同傳票送出納收訖後,退還存款經辦員將傳票、
存單、留底及印鑑卡送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複核蓋章,並在存單
與留底上加蓋騎縫章,經主管人員簽章後,存單交存戶收執。如
係存入他行或本行票據時,其處理程序與活期存款同。
二、計息時 月算時依規定程序按照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填製(借)利
息支出-定存息(貸)應付利息-定存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支付時
(一)存款到期支付 經核對存單及存戶印鑑無誤並查明有無掛失止付
情事後,即以存單代替(借)定期存款傳票,取息憑條代替(借
)應付利息-定存息傳票,另編製(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
稅傳票,憑以記帳及付款。
(二)提前或逾期提取 除利息之計算依照有關法令或規章辦理外,其
分錄與前款到期支付同。
四、轉期時 定期存款到期,存戶申請轉期續存時除逾期部分另按規定
辦理外,應先按到期提取手續辦理,收回舊存單,另按照新開戶手
續處理,發給新存單。如存戶以通信申請轉期未附存單時,得免開
新存單。如存戶以通信申請轉期未附存單時,得免開新存單,但應
將存戶來函及覆函附於存單留底並予以註明,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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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存款 除活期儲蓄存款開戶、續存、支付、換摺、計息銷戶等,均
參照第一百七十三條活期存款規定程序辦理外,其存本取息、整存整付
、整存零付、零存整付等存款處理如次:
一、開戶時
(一)顧客按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以存款申請書代替(貸)
有關儲蓄存款傳票,憑以記帳。開立存單或存摺。在存戶編號簿
內編列帳號,單摺及印鑑卡應編同一號碼,並將戶名、金額、利
率、期限等逐一載明。
(二)由存戶將存款連同存款申請書送出納收訖後送還經辦員,再將傳
票、存單或存摺及印鑑卡送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覆核蓋章,並經
主管人員簽章後,存單或存摺交存戶收執。存入本行及他行票據
其處理程序與活期存款同。
二、計息時 月算依照規定利率計算應付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
貸)應付利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支付時
(一)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存戶按期取息時,應填具取息憑條代替(借
)應付利息-存本息傳票,另編製(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
稅傳票,憑以記帳。
前項存款存期屆滿,存戶持單兌取本金,經辦員應於辦妥手續後
,以存單代替(借)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傳票,送出納付款,並將
存單加蓋「付訖」日戳銷戶。如存戶請求領取支票時,則應加編
(貸)存放同業傳票,憑以記帳。如存款屆滿,客戶持單請求轉
期時,比照第一百七十四條定期存款轉期手續辦理。
(二)整存整付或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滿期時,本息同時清付,比照前款
辦理。
(三)整存零付儲蓄存款 存戶存入本金時應在單摺上將所存本金,支
取次數,每次支取本息金額、日期及到期日等詳予載明,送主管
及會計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以憑按期支付本息。存戶每期持
單摺支取本息時應將每次支取金額,記入單摺交還存戶,迨期滿
支取最後一次本息時,收回單摺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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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存款準備金
一、繳存或增繳準備金時 以現金或簽發存放同業之支票繳存時,應編
製(借)存放央行-存款準備金(貸)現金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
記帳。
二、減少存款準備金時編製(借)現金或相當科目(貸)存放央行-存
款準備金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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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
一、放出時 經辦人員應俟放款手續辦妥後,根據有關文件及借據,編
製(借)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有擔保之放款,其擔保品
經有關部門點收後,應簽發擔保品收據,交借戶收執,並登記擔保
品備查簿。擔保品贖取及簽准調換時,應隨時在原留底及備查簿內
登記。
二、計息時 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
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收到利息時,編製(貸
)應收利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回時 應編製(貸)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如係分次收
回,應將逐次收回之日期、金額及結欠餘額詳為記載,有擔保之放
款,應將擔保品發還借款人,擔保品收據註銷,並在擔保品備查簿
登記銷戶。
四、轉期時 經依照規定程序核准並辦妥必要手續後,先照前項手續辦
理,再就轉期時放款餘額以原科目對轉。並註明初次放出日期、轉
期次數、期限及有關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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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貸款
一、主辦行
(一)放出時:主辦行與客戶訂妥借據及有關手續,並與出資同業簽訂
聯貨合約,俟出資同業將款項送達,掣給聯貸憑單,繕製下列分
錄:
(1)按借出總額編製(借)放款科目(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
(借款人戶)。
(2)按同業出資部分編製(借)應收代放款(貸)受託代放款並編製
(借)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同業戶)(貸)放款科目(按
同業別另立帳頁餘額以紅字表示,作為原放款科目減項)。
(二)計息時: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應收利息(自
放部分)(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到利息時:應由主辦行按借款總額計收,並發給收據,同業部
分由主辦行按出資比例計算,扣除利息收據印花稅款後,附計算
清單劃交出資同業,並作下列分錄:
(1)(借)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款人戶)(貸)應收利息。
(2)(借)應收利息(同業應得部分)(貸)業務費用或其他相當科
目(利息收據印花稅款)(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同業
戶)。
(四)貸款收回時:應由主辦行就借款人應還貸款總數收帳,再按出資
比例劃交各出資同業,並作下列分錄:
(1)就收回金額編製(借)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款人戶)(
貸)放款科目。
(2)就同業部分編製(借)受託代放款(貸)應收代放款,並編製(
借)放款科目(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相科(同業戶)。
(五)轉期時:主辦行經出資同業同意後,依規定辦理手續,就轉期時
放款餘額,編製(貸)(借)放款科目轉帳傳票,憑以記帳另加
繕製(貸)(借)應收代放款(借)(貸)受託代放款。
二、出資同業
(一)放出時:根據聯貸合約出資比例撥貸,收到主辦行聯貸憑單時,
編製(借)放款科目(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
(二)計息時: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應收利息(自
放部分)(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到利息時:收到主辦行劃交利息款編製(借)
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業務費用或其他相當科目(利息
收據印花稅款)(貸)應收利息。
(四)貸款收回時:(借)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貸)放款科目。
(五)轉期時:根據聯貸行間協議通過,並經主辦行通知後,就轉期時
放款餘額,原科目相互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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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
一、訂約時 經辦人員應俟透支手續辦妥後,編製透支通知單,詳列透
支人支票存款戶名、帳號、透支額度、起訖日期、利率、借據編號
及核定文號等,通知存款單位,憑以記載於客戶帳首,作為透支根
據。有擔保品之透支,其擔保品處理應按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透支時 以支票代替(借)各種透支傳票,憑以記帳。
三、調整時 如透支戶支票存款餘額存欠不定,應按日以其存欠餘額,
分別編製支票存款及各種透支(借)(貸)傳票,調整記帳。
四、計息時 每月根據透支帳戶各戶透支額計算積數及應收利息,彙總
編製(借)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並於月算次
日編製(借)各種透支(貸)應收利息傳票,按戶記帳。
五、解約時 如尚有透支餘額,由客戶繳款後,以送款簿代替(貸)各
種透支傳票,憑以記帳。有擔保品之透支,其擔保品之處理,應按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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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
一、貼現時 經辦人員應俟貼現手續辦妥後,依洽定條款核算貼現利息
,編製(借)貼現(貸)預收利息-貼現息,(貸)支票存款(或
其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貼現票據並於登記備查簿後,送
出納保管。預收利息,應按月計算應收金額,編製(借)預收利息
-貼現息(貸)利息收入-貼現息傳票,憑以記帳。
二、到期時 編製(貸)貼現傳票。送出納清收票款。
如提出交換之票據發生退票時,另編製(借)貼現傳票憑以記帳,
並依規定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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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
一、承兌時 經依規定辦妥承兌手續後,根據承兌合約,按承兌金額及
費率計算手續費,並編製(借)應收承兌票款(貸)承兌匯票及(
借)相當科目(貸)手續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到票款時 客戶交來票款編製(貸)應收承兌票款傳票,憑以記
帳。
三、兌付時 編製(借)承兌匯票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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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滯放款
一、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 逾期放款依照「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
及呆帳處理辦法」之規定轉列催收款項時,編製(借)催收款項(
貸)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其在對內停止計息前之利息,應
加編(貸)應收利息傳票一併傳入「催收款項」科目,憑以記帳。
轉入催收款項之放款對外債權仍照常計息,並應在催收款項明細分
戶帳各戶利息欄內註明應計利息,或以備忘錄註明,惟不正式轉帳
。
二、催收款收回時 轉入催收款項之各項放款,部分或全部收回時,應
依民法規定先抵充所墊費用,再抵充應收利息,最後抵充本金。
三、承受擔保品時 行局承受借戶之原擔保品及補交物品以抵償欠款時
,編製(借)承受擔保品(貸)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承受擔
保品拍賣後,以(貸)承受擔保品科目轉帳,如拍賣收入超過或不
足原列承受擔保品金額時,其超過或不足部分,分別以「什項收入
」或「什項支出」科目列帳。
四、提存備抵呆帳時 辦理結(決)算時,應依各種放款科目及催收款
項科目餘額提存呆帳準備,編製(借)各項提存-提存呆帳準備(
貸)備抵呆帳傳票,憑以記帳。備抵呆帳之餘額,於次期辦理結(
決)算之日按各種放款及催收款項之餘額應計提之呆帳準備調整之
,其餘額如小於當期提存之呆帳準備時,以其不足之數,編製(借
)各項提存-提存呆帳準備(貸)備抵呆帳傳票,憑以記帳。如大
於當期應提存之呆帳準備時,以其超過部分編製(借)備抵呆帳(
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五、催收款項轉列呆帳 經依照「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辦法」規定轉列呆帳時,應先就已提列之備抵呆帳項下抵,編
製(借)備抵呆帳
(貸)催收款項傳票,如有不足得將不足部分列為本年度費用,編
製(借)呆帳(貸)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
六、呆帳收回時 實際發生之呆帳經依前項程序轉銷後再收回時,編製
(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七、追索債權之紀錄 催收款項轉列呆帳時,其債權仍可保留追索者,
應編製(借)追索債權(貸)待抵銷追索債權傳票,憑以記帳。並
應全額詳列明細登記簿備查,凡已逾法定追索時效之追索債權,依
規定程序處理後應編製(借)待抵銷追索債權(貸)追索債權傳票
銷之,並於追索債權明細登記簿內蓋戳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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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信用狀辦理進口押匯
一、客戶申請開狀以新臺幣結匯時:
(一)開發即期信用狀
1.全額結匯:
(1)收取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進口廠商憑其核准之單證,申請開
發即期信用狀,經收妥結匯價款後,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憑以記帳。
(3)付款報單到達時 接到國外代理行寄來付款報單、匯票及貨運
單證時,除通知客戶領取單證外,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票,憑以記帳。
(4)沖銷未用餘額時 如信用狀尚有餘額,除通知客戶領取未用餘
額外,應編製傳票銷,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5)退還未用餘額時 顧客領取信用狀未用餘額,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或相關科目。
2.部分結匯:
(1)依規定比例收妥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
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傳票與全額結匯同。
(3)國外到單付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進口押匯(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同業(外幣)
(4)客戶贖單還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進口押匯(外幣)
(借)現金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或應收利息(新臺幣)
(二)買方遠期信用狀
1.全部由行局外幣貸款無須繳存保證金者。
(1)開發信用狀時 俟客戶辦妥外幣貸款各項手續後,根據申請開
發信用狀金額,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持向出納部門繳款。
(3)付款報單到達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透支同業或同業融資-國外代理行
(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及利息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
幣)(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
費支出及利息支出(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2.部分向行局外幣貸款應繳存保證金者:
(1)收取部分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 俟客戶辦妥外幣貸款各項手
續後,收取部分結匯價款後,根據委開信用狀金額,編製左列
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
(3)付款報單到達時 除通知進口商領取貨運單證外,編製左列傳
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透支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及利息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
幣)(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
費支出及利息支出(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4)放款到期收回本息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外幣)
(貸)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借)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新臺幣)
3.雖為買方遠期信用狀經行局事先約定,用承兌匯票方式向國外代
理付款銀行逐筆轉融資者:
(1)銀行於接到該信用狀項下付款通知暨貨運單據,出具同額之承
兌匯票時為記載其承兌責任及債權之成立,應依承兌金額為左
列分錄: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貸)承兌匯票(外幣)
(2)匯票到期
進口商依約繳款結匯時
(借)現金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承兌匯票(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進口廠商未能於匯票到期日按期清償時(借)承兌匯票(外
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進口廠商清償時
(借)現金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三)賣方遠期信用狀:
1.開發信用狀時 進口廠商申請開發賣方遠期信用狀時應於取得
適當保證後,按信用狀金額,編製(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
幣)(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傳票,憑以記帳
。
2.收到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持向出納繳款。
3.貨運單證到達時 除通知客戶前來領取單證外,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貸)應收信用狀款
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貸)承兌匯票-國外代理行(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時 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代理收付手續費(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4.匯票到期結匯時 進口廠商依約繳款結匯,編製左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進口廠商(外幣)
5.付款報單通知國外代理行時 編製下列傳票:
(借)承兌匯票-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客戶申請開狀,以原幣結匯時:
(一)全額結匯:除收取價款開發信用狀時作下列分錄外,餘與以新臺
幣全額結匯情形同。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二)部分結匯
1.收繳保證金開發信用狀時應向進口廠商依照核定保證金比例收取
保證金,並辦妥各項手續,而開發信用狀時,應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2.收取手續費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費傳
票。
3.付款報單到達時 接到國外代理行寄代付款報單、匯票及貨運單
證時,除通知客戶辦理贖單手續外,並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進口押匯(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支出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代理收付手續費(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票
,憑以記帳。
4.進口廠商領取貨運單證時 須辦妥各項手續繳足押匯價款,編製
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或有關科目(外幣)
(貸)進口押匯(外幣)
(借)現金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進押息(新臺幣)
5.銷未用餘額時 如信用狀尚有未用餘額,預予銷時,除通知
客戶領取存入保證金外,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6.退還顧客信用狀未用餘額時,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相當科目(外幣)
|
出口押匯:
一、承做出口押匯時 出口廠商持商業信用狀及有關單證申請出口押匯
,經審查信用狀內容相符,依照規定辦妥各項手續,詳計應收各項
手續費及應付國外代理廠商佣金、保險費及約定之其他費用等後
(一)墊付新臺幣時 應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
用(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
臺幣)
(貸)應付代收款-出口聯合推廣費用(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出押息(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支票存款或活期存款(新臺幣)
(二)不須墊付新臺幣時,則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帳款-待付押匯款(外幣)
(借)現金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押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
臺幣)
(貸)應付代收款-出口聯合推廣費用(新臺幣)
二、國外代理行收款報單到達時
(一)當初先墊付新臺幣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出口押匯(外幣)
(借)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二)當初未墊付新臺幣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出口押匯(外幣)
(借)應付帳款-待付押匯款(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三、付代理廠商佣金及解繳代扣之出口保險費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代收出口保險費(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
進口託收
一、接受國外代理行委託時 接受國外同業委託以付款交單(D/P)或承
兌交單(D/A)方式向國內進口廠商收取貨款時,除依委託內容通知
客戶辦理承兌或付款贖單手續外,應編製(借)應收代收款--進
口託收(外幣)(貸)受託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傳票,憑
以記帳。
二、客戶付款或承兌贖單時:
(一)付款贖單 以付款交單(D/P)託收者,應於全部貨款付清後交
單,同時辦理結匯,並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
(貸)應收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二)承兌贖單 以承兌交單(D/A)託收者,經辦妥承兌手續即可交
單,惟不作分錄,承兌匯票到期辦理結匯時,分錄與上項付款贖
單時同。
三、收取手續費及郵電費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
匯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繳款。
四、進口廠商拒付或拒絕承兌時 應先經法院辦理拒付公證,取得證明
向國外委託行洽收手續費及郵電費後編製(借)受託代收款-進口
託收(外幣)(貸)應收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傳票,憑以記
帳。
|
出口託收
一、接受出廠商委託時 出口廠商申請以託收方式委託向國外進口廠商
收取貨款時,除將貨運單證匯票等,寄國外代理行外,應編製(借
)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貸)受託代收款──出口託
收(外幣)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款報單到達時 接國外代理行通知託收款項收訖後,存入外匯活
期存款時,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
(貸)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外幣)
(借)現金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臺幣
)
(貸)應付代收款-代收出口推廣費用(新臺幣)
三、國外代理行無法收取託收款項時 應通知出口廠商前來辦理領回貨
運單證等手續外,編製(借)受託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貸
)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傳票,憑以帳,並應向出口廠
商收取各項手續費及郵電費。
|
國外匯兌
一、匯出匯款
(一)匯款人持核准結匯文件,經辦妥手續後,照賣出外匯匯率計算。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外匯費收入及匯費(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匯出匯款(外幣)
匯款人以外幣(或外匯)存款申請匯款時,則編製(借)外幣(
或外匯)存款(外幣)(貸)匯出匯款(外幣)傳票。
(二)收到國外同業解訖匯款報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匯出匯款(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匯入匯款
(一)接到國外同業匯款之委託時 經核對密押或印鑑相符後,編製(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
(外幣)(貸)應解匯款(外幣)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收款
人。
(二)收款人辦妥手續領取匯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解匯款(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或
(借)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上項匯款如國外匯款人指定存入國內受款人新臺幣帳戶時,則不
須透過外匯存款戶。
|
買入匯款
一、買入匯款時 客戶持各種匯票(光票)旅行支票等申請兌換新臺幣
時,應審核確實可靠,依規定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左列傳票,憑
以記帳:
(借)買入匯款(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買匯息(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二、匯票(光票)旅行支票等寄國外代理行收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應收票據(外幣)
(貸)買入匯款(外幣)
三、接到國外代理行收款報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貸)
應收票據(外幣)
四、國外銀行退票,客戶領回票據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兌換(外幣)
(貸)應收票據(外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兌換(新臺幣)
|
代售國外銀行旅行支票
一、受託代售時 國外同業寄來旅行支票,委託代售時,編製(借)代
售旅行支票(外幣)(貸)受託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傳票,憑以記帳,旅行支票點交出納保管。
二、顧客洽購時 客戶洽購旅行支票經按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左列傳
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貸)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支付國外銀行旅行支票款項,如匯出匯款辦理。
三、收取代售旅行支票手續費及應付委託手續費,依契約按收入金額比
例,分予委託行,編製左列傳票:(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
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旅行支票手續費(新臺幣)
(貸)兌換-一般(新臺幣)
(借)兌換-一般(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委託行(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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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中央銀行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
一、簽發時 除簽證手續費由央行補助,不另向客戶收取外,該項輸出
、輸入許可證,如有修改、註銷、補發等,得按規定費率向客戶計
收,編製(借)現金(貸)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
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月終統計當月份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件數,計算央行應
撥補助手續費,編製(借)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貸
)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三、央行按期撥付手續費時 憑央行逕存之央行往來戶存根聯,編製(
借)存放央行(貸)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
記帳。
四、代央行收受簽證費時 編製(借)現金或其他有關科目(貸)其他
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傳票。按月彙繳央行時,則編製(借)其
他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貸)存放央行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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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遠期外匯
一、買入遠期外匯
(一)訂約時 出口商提出有關憑證申請預售遠期外匯,經依規定審查
合格並收妥保證金後,應簽訂
契約書,並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貸)兌換-遠期(外幣)
(借)兌換-遠期(新臺幣)
(貸)期付款項(新臺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二)向央行申請結售時 每日營業終了,將當日買入遠期外匯向央行
申請結售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遠期(外幣)
(貸)賣出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借)期收款項-央行(新臺幣)
(貸)兌換-遠期(新臺幣)
(三)交割時 出口商履行契約訂定期間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商佣金、保險費及其他費用(外幣
)
(貸)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借)期付款項(新臺幣)
(借)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匯費(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出押息(新臺幣)
(四)屆期向央行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賣出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匯清算戶(外幣)
(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新臺幣)
(貸)期收款項-央行(新臺幣)
二、賣出遠期外匯
(一)訂約時 進口商提出有關憑證申請預購遠期外匯,經依規定審查
合格並收妥保證金後,應簽訂契約書並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期收款項(新臺幣)
(貸)兌換-遠期(新臺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借)兌換-遠期(外幣)
(貸)賣出遠期外匯(外幣)
(二)向央行申請購補時 每日營業終了,將當日賣出遠期外匯向央行
申請購補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買入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貸)兌換-遠期(外幣)
(借)兌換-遠期(新臺幣)
(貸)期付款項(新臺幣)
(三)交割時 進口商履行契約訂定期間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賣出遠期外匯(外幣)
(貸)外匯活期(定期)存款或有關科目(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借)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貸)期收款項(新臺幣)
(四)屆期向央行辦理交割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清算戶(外幣)
(貸)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借)期付款項(新臺幣)
(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新臺幣)
|
外幣、外匯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一、外幣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一)開戶時 客戶以匯入款、支票或現金辦理存款開戶時,編製下列
傳票:
(借)存放銀行同業或現金或其他相當相目(外幣)
(貸)外幣活期存款或外幣定期存款(外幣)
(借)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二)領款或到期時
1.外幣活期存款領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外幣活期存款(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2.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扣繳利息所得稅後,編製下列傳票:
(借)外幣定期存款(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買入匯款(外幣)
(借)買入匯款(外幣)
(貸)兌換(外幣)
(借)兌換(新臺幣)
(貸)暫收款-定存息所得稅(新臺幣)
3.央行提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清算戶(或存放同業)(外幣)
4.客戶取款向央行收回提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存放央行-清算戶(或存放同業)(外幣)
(貸)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二、外匯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開戶手續及依規定領用時,其分錄與本
程序有關條款之科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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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買賣及資金換兌
一、每日營業決算,除將各筆買賣外匯資料彙報央行外,應軋結其差額
,向外匯市場購補或出售
(一)購補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存放央行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二)出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資金換兌
押匯款未進行局國外往來銀行帳戶前,如因業務需要擬向央行短期
融資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新臺幣)
(借)利息支出-雜項息(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付帳款-央行(外幣)
屆期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央行(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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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匯兌
一、匯出時
(一)匯出行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貸)匯出匯款(貸)手續費
收入-匯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解款行於收到匯出匯款通知時,應為備忘之紀錄,登記應解匯款
備查簿。
二、解付時
(一)解款行於受款人來行領款時 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借)聯
行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二)匯出行於接到解款報單時 編製(借)匯出匯款(貸)聯行往來
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匯時:
(一)受款人申請退匯或匯款無法解付時 解款行除于應解匯款備查簿
註銷外,並通知匯出行。匯出行接到通知後,應編製(借)匯出
匯款(貸)應付帳款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匯款人繳回原發憑
證,辦理領款手續。
(二)匯款人自行申請退匯時 匯出行經洽悉解款行尚未解付應予退匯
時,照前款手續辦理。
|
國外匯兌:
詳見第一百八十七條有關之規定處理。
|
承辦各種保證業務(包括受託開發保證函件):
一、保證時 根據保證契約,填發保證函件或其他憑證,並編製(借)
應收保證款項(貸)保證款項及(貸)手續費收入-保證手續費或
預收收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保證責任解除時 根據債權人通知編製(借)保證款項(貸)應收
保證款項傳票,憑以記帳。
|
保證責任準備之提存及處理:
一、提存時 依照規定提存標準計算應提準備,編製(借)各項提存-
提存保證責任準備(貸)保證責任準備傳票,憑以記帳。
二、調整準備時 已提存保證責任準備超過規定限額時,應編製(借)
保證責任準備(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三、履行保證責任時 客戶不能履約清償債務由行局代為償付時,編製
(借)保證款項(貸)應收保證款項,及(借)應收帳款傳票,憑
以記帳,並積極追收。如追收無著,應按規定程序轉列「催收款項
」科目處理。
四、轉銷時 催收無著依規定轉銷時,編製(借)保證責任準備(貸)
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如提存保證責任準備不足以抵銷時,其
不足部分逕以呆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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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
一、開發保證函與解除保證責任及收取保證手續費時,其處理程序與一
般保證業務同。
二、收取代辦費
(一)客戶繳來代辦費時,編製(貸)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
務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支付保稅倉庫駐庫員薪津等費用時,編製(借)
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傳票,憑以記帳。
(三)每屆年終,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如有貸方餘額
時,編製(借)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貸)雜項
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
貼現轉融資:
一、轉融資時 以貼現票據向中央銀行辦妥轉融資手續並預開同額本票
登記備查簿後送中央銀行,同時編製(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
借)預付利息-貼現轉融資息,(貸)央行貼現轉融資傳票,憑以
記帳。
二、到期時
(一)向中央銀行領回貼現票據,並在備查簿註銷登記,編製(借)央
行貼現轉融資(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二)將票據提出交換,編製(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貸)貼現傳
票,憑以記帳。
如提出交換之票據發生退票時,編製(借)貼現(貸)存放央行
-一般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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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轉融資:
一、轉融資時 以擔保放款向中央銀行辦妥轉融資手續後,編製(借)
存放央行-一般往來(貸)央行放款轉融資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編製(借)利息支出-放款轉融資息(貸)應付利息傳票
,憑以記帳。
三、付息後 編製(借)應付利息(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憑
以記帳。
四、到期時 編製(借)央行放款轉融資(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
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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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有價證券 凡運用短期營運資金,買賣政府公債、公司股票或公司
債券等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買入時
(一)根據成交價格及佣金等必要之費用計算買入成本,編製(借)買
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買入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自買入成本內減除,並編製(借)
其他應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債券規定利率計算當月份應收利息,編製(借)應收
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
記帳。
三、賣出時
(一)根據成交價格減除佣金等費用計算賣出淨價,編製(貸)買入有
價證券傳票。如賣出淨價與購入成本有差額時,應另編製(借)
另或(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賣出之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編製(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利
息及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四、還本時 債券到期還本時,應編製(貸)買入有價證券傳票,其還
本額與成本發生差額時,另編製(借)或(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息時 收到債券利息時,應編製(貸)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傳
票,憑以記帳。
六、股票投資於收到股息紅利時:
(一)現金股利 編製(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股票股利 不作收益處理,祗須在投資帳戶上記明增加股數及總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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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證券投資 凡運用長期性資金,以營業或理財為目的所為之長期性
證券投資,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債券投資:
(一)買入時
1.根據債券購價及必要之附加成本,編製(借)證券投資傳票,憑
以記帳。
2.買入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其利息部分,另編製(借)其他應收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債券規定利率計算當月份應收利息,編製(借)應
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如有投資溢或折價,其應攤銷部分
,另編製(借)利息收入(貸)證券投資或(借)證券投資(貸
)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息時 根據實收債券利息,編製(貸)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
傳票,憑以記帳 。
(四)賣出時
1.根據債券帳面價值,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
如賣價與債券帳面價值有差額時,另編製(借)或(貸)買賣票
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2.賣出之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編製(貸)應收利息(貸)利息
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五)還本時 根據債券到期還本額,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憑以
記帳。
二、股票投資:長期股票投資,除會計科目應用「證券投資」「買賣票
券損益」科目外,其處理程序與企業投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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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 凡運用長期資金,投資於各種事業,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投資時 根據核定投資文件及有關權利憑證編製(借)企業投資傳
票,憑以記帳。
二、分派股息紅利:
(一)估計時 年度決算時,根據投資事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及章
程規定之股息紅利分配辦法,估計應收現金股息紅利,編製(借
)應收收益(貸)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實收時 收到現金股息紅利時,編製(貸)應收收益傳票,如實
收金額與前款估計金額發生差異時,應加編(貸)收回呆帳及過
期帳-過期帳收入或(借)過期帳支出傳票,憑以記帳,另根據
投資事業依法扣繳股息紅利所得稅憑單,編製(借)預付所得稅
傳票,憑以記帳,並以扣繳憑單抵繳應納所得稅。
三、提存備抵損失時 年度決算時,根據投資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
績,如有可信之事實足以證明投資損失之存在時,得預計投資損失
,編製(借)企業投資損益(貸)-備抵損失-企業投資傳票,憑
以記帳。
四、增資及減資:
(一)增資時 除現金增資,其處理與投資時同外,其以股東權益部分
之公積或當期股利轉列增資,取得股票股利或無償配股時:
1.以資本公積轉作增資配股時,編製(借)企業投資(貸)收入公
積傳票,憑以記帳。
2.以當期股利或營業公積轉作增資配股時,應作為收益處理,編製
(借)企業投資(貸)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減資時 如發還部分股款時,應編製(貸)企業投資傳票,憑以
記帳。如因經營虧損或其他原因折減資本時,按其減少之價值編
製(借)備抵損失-企業投資(貸)企業投資傳票,如備抵不足
,則加編(借)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五、轉讓或結束 行局不擬繼續投資,將股權出讓或投資企業清算結束
,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借)備
抵損失-企業投資
(貸)企業投資傳票,其差額另編製(借)或(貸)企業投資損益
傳票,憑以記帳。
轉讓時所支付之各項費用,應於售價內扣除,以其淨額作為投資收
回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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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公債
一、領取債券時 行局持「預領債票收據」向中央銀行領取債券,應編
製(借)承銷有價證券(貸)受託承銷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繳款時 行局簽發債票價款支票送中央銀行領回「預備債票收據」
,應編製(借)買入有價證券(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
另加編(借)受託承銷有價證券(貸)承銷有價證券,憑以記帳。
三、售出時:
(一)客戶申請購買公債時,根據申請書,編製(借)
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貸)買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客戶在規定免息日期後購買時,應按逾期日數查明應補利息,編
製(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貸)利息收入──債券傳票,憑
以記帳。
四、代理還本付息時:
(一)中央銀行撥入備付公債本息款時,編製(貸)其他應付款──公
債還本付息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時,依規定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其
他應付款──公債還本付息款傳票,憑以記帳。如撥入款不足支
應由行政局先為墊付時,其墊付部部,編製(借)應收帳款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到經理公債手續費 中央銀行撥交經銷公債或代理還本付息手續
費時,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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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
一、出租時 依規定辦妥手續,收取保證金及預收租金,編製(貸)存
入保證金及預收收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當月份應計租費,編製(借)預收收益(貸)手續費
收入-保管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租時 根據收回原發保證金收據 編製(借)存
入保證金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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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託收:
一、託收本埠遠期票據
(一)受託時 經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收款(貸)受託
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到時 編製(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同時編製(
借)受託代收款(貸)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票時 通知客戶領回原票據,並編製(借)受託代收款(貸)
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四)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以
記帳。
二、託收外埠票據
(一)受託行局
1.受託時 經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收款(貸)受託
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並將託收票據送代理行局。
2.收到時 根據代理行局通知,編製(借)聯行往來或存放同業(
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另編製(借)受託代收款(
貸)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退票及收取手續費與託收本埠
遠期票據同。
(二)代理行局
1.代收時 接到委託行局託收票據後,應登入代收票款備查簿,並
交出納部門妥為保管,收訖時,編製(貸)聯行往來或同業存款
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委託行局
2.退票時 託收票據無法收到時,應將原票據寄還委託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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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放款項:
一、撥入代放款時 委託代放機關或同業,經依規定辦妥委託手續,撥
來代放款項時,編製(貸)撥入備放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代放時 借款人依規定辦妥代放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放款(
貸)受託代放款及(借)撥入備放款傳票,憑以記帳。
三、代收利息時 編製(貸)應付帳款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四、收回代放款項時 借款人依規定償還代放款項時,編製(借)受託
代放款(貸)應收代放款傳票,及(貸)應付帳款或相當科目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取代放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
以記帳。
六、代放款本息撥還委託機關或同業時,編製(借)應付帳款傳票,憑
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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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業務:
一、貨物進倉時 客戶委託保管寄託物時,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根據
「進倉通知單」登記「貨物進出倉總登記簿」,作序時之紀錄,及
「寄託物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作明細之紀錄。
二、填發倉單時 主管倉庫業務部門,根據有關貨物進倉之文件,填發
倉單時,除送會計單位會核外,並應登記倉單登記簿。
三、計收倉租時:
(一)根據「寄託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及倉租計算標準,按月計
算倉租,編製(借)應收收益-倉租收入,(貸)儲運收入-倉
庫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二)客戶繳付時,編製(貸)應收收益-倉租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四、貨物出倉時 客戶申請提取寄存貨物之一部或全部時,經辦妥手續
後,應根據「出倉通知單」登記「貨物進出倉總登記簿」及「寄託
物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並應在倉單上分次詳為註明,俟於
最後一次提清寄存貨物時,收回原倉單註銷。
五、倉庫費用 行局經營倉庫業務,專設單位辦理者,其因經營該項業
務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均應計列儲運費用處理。如未專設單位辦理
者,得僅以直接發生之支出列作儲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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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有獎儲蓄券:
一、領入儲蓄券時 編製(借)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貸)應付
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售出時 編製(借)現金或其他有關科目(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第×期有獎儲蓄券及(借)應付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貸
)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傳票,憑以記帳。
三、計息時 月算時按照規定利率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存
本息(貸)應付利息-存本息傳票,憑以記帳。
四、解繳利息時 每月月初,將前月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利息,扣除當月
承銷有獎儲蓄券推廣費用後之餘額解繳臺灣銀行時,編製(借)應
付利息-存本息(貸)其他應付款-有獎儲蓄推廣費用(貸)存放
同業傳票,憑以記帳。
五、未售出部分轉列有價證券時 每月二十五日將未售出儲蓄券轉列有
價證券編製(借)買入有價證券(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及(借)
應付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貸)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
傳票,憑以記帳。
前項未售出儲蓄券中獎時,應編製(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
記帳。
六、客戶領取中獎獎金時預收利息辦理驗對手續並請客戶填具領獎收據
後,編製(借)應收帳款-代支有獎儲蓄券獎金傳票,憑以記帳,
俟向臺灣銀行收帳後再銷應收帳款科目。
七、到期時 編製(借)存本取息儲蓄存款(貸)存放同業及(貸)買
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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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一、代客買入時 根據買進成交報告書,編製(借)活期存款(貸)應
付帳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代買賣
證券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代客賣出時 根據賣出成交報告書,編製(借)應收帳款-臺灣證
券交易所(貸)活期存款(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代買賣
證券手續費)(貸)應付代收款-代扣證券交易稅傳票,憑以記帳
。
三、代客保管有價證券時 根據有價證券面值編製(借)保管有價證券
,(貸)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四、客戶取回有價證券時 編製(借)應付保管有價證券(貸)保管有
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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