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節  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業務會計其涉及一般性會計事務處理之原則者,悉依第二節普通會計事
  務處理之規定辦理之。其涉及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處理者,依第
  四節之規定辦理之。

  本制度僅就各行局共同業務項目有關會計處理程序予以訂定,其屬各行
  局個別性質之業務,由各行局在其個別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支票存款:
  一、開戶時: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號簿內
      編列帳號,同時在印鑑卡,空白送款簿及支票簿內逐頁編列同一號
      碼,並在空白支票登記簿內將領用支票之起訖號數詳細記載,發交
      客戶。
  二、存入時:
  (一)存入現金  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現金經點收無誤後
        ,由收款員及出納主管人員分別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加蓋「現金收
        訖」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交還客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存入本行票據  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票據點收並洽有
        關部門,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分別加蓋「轉帳收訖」戳記及簽章,
        將存根聯交還客戶,以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
        帳。
  (三)存入他行票據  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票據點驗無誤後
        ,在票據上加蓋本行局親收之平行線戳記,並在送款單及存根聯
        上分別加蓋交換轉訖及抵用時間之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交還存
        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帳。
  (四)存入票據退票  由經辦員根據退票通知書,通知存戶依照規定手
        續收回原票據,並以退票通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
        憑以記帳。
  (五)存入外埠票據及本埠遠期票據  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
  三、支付時:
  (一)付出  經辦人員應檢查支票之號碼、日期、金額、背書、核對印
        鑑,並查明有無塗改、止付或掛失等情事後,即以支票代替(借
        )支票存款傳票,憑以付款或轉帳
  (二)退票  支票如有手續不全或存款不足等情事時,應填具退票理由
        單,連同原支票退還執票人或原提出交換銀行。
  (三)止付及掛失  支票如經存戶或執票人依照規定申請止付或掛失,
        經查明原支票未經支付時,應即填製支票掛失紀錄附於印鑑卡上
        ,並在該戶帳端用紅筆註明止付或掛失支票之號碼、金額,並不
        得再予支付。
  四、保付時:
  (一)保付  經辦人員接到存戶或執票人「保付支票申請書」正副本,
        經照支付手續辦理並查明存款餘額足以支付時,即以申請書正本
        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另填製(貸)保付支票傳票,分別憑
        以記帳,並在支票上註明保付金額,加蓋年月日保付戳記,經主
        管人員簽章後交還存戶或執票人。
  (二)兌付  前項保付支票於執票人持兌時,經驗明無誤後即以支票代
        替(借)保付支票傳票,將申請書副本作附件,憑以記帳。
  五、發對帳單時  每屆月終,營業部門應根據存戶帳戶之紀錄抄發對帳
      單,經會計部門核對後,寄發存戶查對。
  六、銷戶時  存戶清結存款時,應將剩餘未用之空白支票繳回註銷,即
      在帳頁及印鑑卡上註明結清銷戶字樣,並在帳內將借貨兩欄結平。
      尾存零數各戶經久未來結清者,應於每結算期清查一次,另立靜止
      尾存戶記帳,並在原存戶帳內註明「過入尾存戶」字樣。

  活期存款:
  一、開戶時  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號簿內
      編列帳號開立存摺,並將印鑑卡及存摺編列同一號碼,同時將戶名
      、利率、「憑摺取款」或「憑摺兼憑印鑑取款」等字樣逐一記入,
      然後以存摺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登摺,送經主
      管人員簽章後存摺交還存戶收執。
  二、續存時:
  (一)存入現金  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存款憑條連同現金及存摺點收妥
        後,將憑條及存摺交經辦人員以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登記存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二)存入本行票據  經辦人員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
        ,送有關部門洽妥後,即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登記存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三)存入他行票據  經辦人員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
        無誤後,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所收
        票據照票據交換程序處理。
  (四)存入票據退票  比照前條支票存款處理之規定辦理,並以退票通
        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五)存入外埠票據  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三、支付時  根據存戶取款憑條,核對印鑑及餘額無誤後,即以憑條代
      替(借)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並登入存摺。
  四、換摺時  存戶舊摺用完,換發新摺時,應將舊摺餘額轉入新摺,連
      同存戶編號簿經主管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舊摺收回註銷,並在
      存戶編號簿原戶號「備註」欄註明。
  五、計息時
  (一)月息  照積數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活存息,(貸)
        應付利息-活存息傳票,憑以記帳。
  (二)結息  逐戶按其積數計算利息並扣繳所得稅,編製(借)應付利
        息-活存息(貸)活期存款(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稅傳票
          ,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六、銷戶時  參照支票存款處理程序辦理。

  定期存款:
  一、開戶時
  (一)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填製定期存單及存單留
        底,編製(貸)定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並在存戶編號簿內編
        列帳號,存單及印鑑卡應編列同一號碼,同時將戶名、金額、利
        率、起訖日期、「憑單取款」或「憑印鑑取款」等逐一載明。
  (二)由存戶將存款連同傳票送出納收訖後,退還存款經辦員將傳票、
        存單、留底及印鑑卡送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複核蓋章,並在存單
        與留底上加蓋騎縫章,經主管人員簽章後,存單交存戶收執。如
        係存入他行或本行票據時,其處理程序與活期存款同。
  二、計息時  月算時依規定程序按照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填製(借)利
      息支出-定存息(貸)應付利息-定存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支付時
  (一)存款到期支付  經核對存單及存戶印鑑無誤並查明有無掛失止付
        情事後,即以存單代替(借)定期存款傳票,取息憑條代替(借
        )應付利息-定存息傳票,另編製(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
        稅傳票,憑以記帳及付款。
  (二)提前或逾期提取  除利息之計算依照有關法令或規章辦理外,其
        分錄與前款到期支付同。
  四、轉期時  定期存款到期,存戶申請轉期續存時除逾期部分另按規定
      辦理外,應先按到期提取手續辦理,收回舊存單,另按照新開戶手
      續處理,發給新存單。如存戶以通信申請轉期未附存單時,得免開
      新存單。如存戶以通信申請轉期未附存單時,得免開新存單,但應
      將存戶來函及覆函附於存單留底並予以註明,以便查考。

  儲蓄存款  除活期儲蓄存款開戶、續存、支付、換摺、計息銷戶等,均
  參照第一百七十三條活期存款規定程序辦理外,其存本取息、整存整付
  、整存零付、零存整付等存款處理如次:
  一、開戶時
  (一)顧客按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以存款申請書代替(貸)
        有關儲蓄存款傳票,憑以記帳。開立存單或存摺。在存戶編號簿
        內編列帳號,單摺及印鑑卡應編同一號碼,並將戶名、金額、利
        率、期限等逐一載明。
  (二)由存戶將存款連同存款申請書送出納收訖後送還經辦員,再將傳
        票、存單或存摺及印鑑卡送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覆核蓋章,並經
        主管人員簽章後,存單或存摺交存戶收執。存入本行及他行票據
        其處理程序與活期存款同。
  二、計息時  月算依照規定利率計算應付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
      貸)應付利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支付時
  (一)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存戶按期取息時,應填具取息憑條代替(借
        )應付利息-存本息傳票,另編製(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
        稅傳票,憑以記帳。
        前項存款存期屆滿,存戶持單兌取本金,經辦員應於辦妥手續後
        ,以存單代替(借)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傳票,送出納付款,並將
        存單加蓋「付訖」日戳銷戶。如存戶請求領取支票時,則應加編
        (貸)存放同業傳票,憑以記帳。如存款屆滿,客戶持單請求轉
        期時,比照第一百七十四條定期存款轉期手續辦理。
  (二)整存整付或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滿期時,本息同時清付,比照前款
        辦理。
  (三)整存零付儲蓄存款  存戶存入本金時應在單摺上將所存本金,支
        取次數,每次支取本息金額、日期及到期日等詳予載明,送主管
        及會計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以憑按期支付本息。存戶每期持
        單摺支取本息時應將每次支取金額,記入單摺交還存戶,迨期滿
        支取最後一次本息時,收回單摺銷戶。

  繳存存款準備金
  一、繳存或增繳準備金時  以現金或簽發存放同業之支票繳存時,應編
      製(借)存放央行-存款準備金(貸)現金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
      記帳。
  二、減少存款準備金時編製(借)現金或相當科目(貸)存放央行-存
      款準備金傳票,憑以記帳。

  放款:
  一、放出時  經辦人員應俟放款手續辦妥後,根據有關文件及借據,編
      製(借)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有擔保之放款,其擔保品
      經有關部門點收後,應簽發擔保品收據,交借戶收執,並登記擔保
      品備查簿。擔保品贖取及簽准調換時,應隨時在原留底及備查簿內
      登記。
  二、計息時  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
      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收到利息時,編製(貸
      )應收利息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回時  應編製(貸)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如係分次收
      回,應將逐次收回之日期、金額及結欠餘額詳為記載,有擔保之放
      款,應將擔保品發還借款人,擔保品收據註銷,並在擔保品備查簿
      登記銷戶。
  四、轉期時  經依照規定程序核准並辦妥必要手續後,先照前項手續辦
      理,再就轉期時放款餘額以原科目對轉。並註明初次放出日期、轉
      期次數、期限及有關重要事項。

  聯合貸款
  一、主辦行
  (一)放出時:主辦行與客戶訂妥借據及有關手續,並與出資同業簽訂
        聯貨合約,俟出資同業將款項送達,掣給聯貸憑單,繕製下列分
        錄:
     (1)按借出總額編製(借)放款科目(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
        (借款人戶)。
     (2)按同業出資部分編製(借)應收代放款(貸)受託代放款並編製
        (借)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同業戶)(貸)放款科目(按
        同業別另立帳頁餘額以紅字表示,作為原放款科目減項)。
  (二)計息時: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應收利息(自
        放部分)(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到利息時:應由主辦行按借款總額計收,並發給收據,同業部
        分由主辦行按出資比例計算,扣除利息收據印花稅款後,附計算
        清單劃交出資同業,並作下列分錄:
     (1)(借)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款人戶)(貸)應收利息。
     (2)(借)應收利息(同業應得部分)(貸)業務費用或其他相當科
        目(利息收據印花稅款)(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同業
        戶)。
  (四)貸款收回時:應由主辦行就借款人應還貸款總數收帳,再按出資
        比例劃交各出資同業,並作下列分錄:
     (1)就收回金額編製(借)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款人戶)(
       貸)放款科目。
     (2)就同業部分編製(借)受託代放款(貸)應收代放款,並編製(
        借)放款科目(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相科(同業戶)。
  (五)轉期時:主辦行經出資同業同意後,依規定辦理手續,就轉期時
        放款餘額,編製(貸)(借)放款科目轉帳傳票,憑以記帳另加
        繕製(貸)(借)應收代放款(借)(貸)受託代放款。
二、出資同業
  (一)放出時:根據聯貸合約出資比例撥貸,收到主辦行聯貸憑單時,
        編製(借)放款科目(貸)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
  (二)計息時:根據約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編製(借)應收利息(自
        放部分)(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到利息時:收到主辦行劃交利息款編製(借)
        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借)業務費用或其他相當科目(利息
        收據印花稅款)(貸)應收利息。
  (四)貸款收回時:(借)同業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貸)放款科目。
  (五)轉期時:根據聯貸行間協議通過,並經主辦行通知後,就轉期時
        放款餘額,原科目相互對轉。

  透支
  一、訂約時  經辦人員應俟透支手續辦妥後,編製透支通知單,詳列透
      支人支票存款戶名、帳號、透支額度、起訖日期、利率、借據編號
      及核定文號等,通知存款單位,憑以記載於客戶帳首,作為透支根
      據。有擔保品之透支,其擔保品處理應按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透支時  以支票代替(借)各種透支傳票,憑以記帳。
  三、調整時  如透支戶支票存款餘額存欠不定,應按日以其存欠餘額,
      分別編製支票存款及各種透支(借)(貸)傳票,調整記帳。
  四、計息時  每月根據透支帳戶各戶透支額計算積數及應收利息,彙總
      編製(借)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並於月算次
      日編製(借)各種透支(貸)應收利息傳票,按戶記帳。
  五、解約時  如尚有透支餘額,由客戶繳款後,以送款簿代替(貸)各
      種透支傳票,憑以記帳。有擔保品之透支,其擔保品之處理,應按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貼現
  一、貼現時  經辦人員應俟貼現手續辦妥後,依洽定條款核算貼現利息
      ,編製(借)貼現(貸)預收利息-貼現息,(貸)支票存款(或
      其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貼現票據並於登記備查簿後,送
      出納保管。預收利息,應按月計算應收金額,編製(借)預收利息
      -貼現息(貸)利息收入-貼現息傳票,憑以記帳。
  二、到期時  編製(貸)貼現傳票。送出納清收票款。
      如提出交換之票據發生退票時,另編製(借)貼現傳票憑以記帳,
      並依規定催收。

  承兌
  一、承兌時  經依規定辦妥承兌手續後,根據承兌合約,按承兌金額及
      費率計算手續費,並編製(借)應收承兌票款(貸)承兌匯票及(
      借)相當科目(貸)手續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到票款時  客戶交來票款編製(貸)應收承兌票款傳票,憑以記
      帳。
  三、兌付時  編製(借)承兌匯票傳票,憑以記帳。

  呆滯放款
  一、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  逾期放款依照「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
      及呆帳處理辦法」之規定轉列催收款項時,編製(借)催收款項(
      貸)有關放款科目傳票憑以記帳。其在對內停止計息前之利息,應
      加編(貸)應收利息傳票一併傳入「催收款項」科目,憑以記帳。
      轉入催收款項之放款對外債權仍照常計息,並應在催收款項明細分
      戶帳各戶利息欄內註明應計利息,或以備忘錄註明,惟不正式轉帳
      。
  二、催收款收回時  轉入催收款項之各項放款,部分或全部收回時,應
      依民法規定先抵充所墊費用,再抵充應收利息,最後抵充本金。
  三、承受擔保品時  行局承受借戶之原擔保品及補交物品以抵償欠款時
      ,編製(借)承受擔保品(貸)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承受擔
      保品拍賣後,以(貸)承受擔保品科目轉帳,如拍賣收入超過或不
      足原列承受擔保品金額時,其超過或不足部分,分別以「什項收入
      」或「什項支出」科目列帳。
  四、提存備抵呆帳時  辦理結(決)算時,應依各種放款科目及催收款
      項科目餘額提存呆帳準備,編製(借)各項提存-提存呆帳準備(
      貸)備抵呆帳傳票,憑以記帳。備抵呆帳之餘額,於次期辦理結(
      決)算之日按各種放款及催收款項之餘額應計提之呆帳準備調整之
      ,其餘額如小於當期提存之呆帳準備時,以其不足之數,編製(借
      )各項提存-提存呆帳準備(貸)備抵呆帳傳票,憑以記帳。如大
      於當期應提存之呆帳準備時,以其超過部分編製(借)備抵呆帳(
      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五、催收款項轉列呆帳  經依照「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辦法」規定轉列呆帳時,應先就已提列之備抵呆帳項下抵,編
      製(借)備抵呆帳
      (貸)催收款項傳票,如有不足得將不足部分列為本年度費用,編
      製(借)呆帳(貸)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
  六、呆帳收回時  實際發生之呆帳經依前項程序轉銷後再收回時,編製
      (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七、追索債權之紀錄  催收款項轉列呆帳時,其債權仍可保留追索者,
      應編製(借)追索債權(貸)待抵銷追索債權傳票,憑以記帳。並
      應全額詳列明細登記簿備查,凡已逾法定追索時效之追索債權,依
      規定程序處理後應編製(借)待抵銷追索債權(貸)追索債權傳票
      銷之,並於追索債權明細登記簿內蓋戳註銷。

  開信用狀辦理進口押匯
  一、客戶申請開狀以新臺幣結匯時:
  (一)開發即期信用狀
      1.全額結匯:
       (1)收取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進口廠商憑其核准之單證,申請開
          發即期信用狀,經收妥結匯價款後,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憑以記帳。
       (3)付款報單到達時  接到國外代理行寄來付款報單、匯票及貨運
          單證時,除通知客戶領取單證外,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票,憑以記帳。
       (4)沖銷未用餘額時  如信用狀尚有餘額,除通知客戶領取未用餘
          額外,應編製傳票銷,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即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5)退還未用餘額時  顧客領取信用狀未用餘額,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或相關科目。
      2.部分結匯:
       (1)依規定比例收妥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
          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傳票與全額結匯同。
       (3)國外到單付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進口押匯(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同業(外幣)
       (4)客戶贖單還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進口押匯(外幣)
          (借)現金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或應收利息(新臺幣)
  (二)買方遠期信用狀
      1.全部由行局外幣貸款無須繳存保證金者。
       (1)開發信用狀時  俟客戶辦妥外幣貸款各項手續後,根據申請開
          發信用狀金額,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持向出納部門繳款。
       (3)付款報單到達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透支同業或同業融資-國外代理行
                    (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及利息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
          幣)(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
          費支出及利息支出(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2.部分向行局外幣貸款應繳存保證金者:
       (1)收取部分結匯價款開發信用狀時  俟客戶辦妥外幣貸款各項手
          續後,收取部分結匯價款後,根據委開信用狀金額,編製左列
          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2)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
       (3)付款報單到達時  除通知進口商領取貨運單證外,編製左列傳
          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透支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及利息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
          幣)(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
          費支出及利息支出(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4)放款到期收回本息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外幣)
              (貸)有關放款科目(外幣)
          (借)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新臺幣)
      3.雖為買方遠期信用狀經行局事先約定,用承兌匯票方式向國外代
        理付款銀行逐筆轉融資者:
       (1)銀行於接到該信用狀項下付款通知暨貨運單據,出具同額之承
          兌匯票時為記載其承兌責任及債權之成立,應依承兌金額為左
          列分錄: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貸)承兌匯票(外幣)
       (2)匯票到期
          進口商依約繳款結匯時
          (借)現金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承兌匯票(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進口廠商未能於匯票到期日按期清償時(借)承兌匯票(外
            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進口廠商清償時
          (借)現金或相當科目(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三)賣方遠期信用狀:
        1.開發信用狀時  進口廠商申請開發賣方遠期信用狀時應於取得
          適當保證後,按信用狀金額,編製(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
          幣)(貸)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傳票,憑以記帳
          。
        2.收到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
          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持向出納繳款。
        3.貨運單證到達時  除通知客戶前來領取單證外,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遠期信用狀(外幣)(貸)應收信用狀款
            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應收承兌票款(外幣)
              (貸)承兌匯票-國外代理行(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時  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代理收付手續費(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
          票,憑以記帳。
      4.匯票到期結匯時  進口廠商依約繳款結匯,編製左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收承兌票款-進口廠商(外幣)
      5.付款報單通知國外代理行時  編製下列傳票:
        (借)承兌匯票-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客戶申請開狀,以原幣結匯時:
  (一)全額結匯:除收取價款開發信用狀時作下列分錄外,餘與以新臺
        幣全額結匯情形同。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二)部分結匯
      1.收繳保證金開發信用狀時應向進口廠商依照核定保證金比例收取
        保證金,並辦妥各項手續,而開發信用狀時,應編製左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存入保證金(外幣)
      2.收取手續費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匯費傳
        票。
      3.付款報單到達時  接到國外代理行寄代付款報單、匯票及貨運單
        證時,除通知客戶辦理贖單手續外,並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進口押匯(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計支國外代理行手續費支出時,編製(借)兌換-一般(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及(借)手續費支出
        -代理收付手續費(新臺幣)(貸)兌換-一般(新臺幣)傳票
        ,憑以記帳。
      4.進口廠商領取貨運單證時  須辦妥各項手續繳足押匯價款,編製
        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或有關科目(外幣)
            (貸)進口押匯(外幣)
        (借)現金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進押息(新臺幣)
      5.銷未用餘額時  如信用狀尚有未用餘額,預予銷時,除通知
        客戶領取存入保證金外,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信用狀款項(外幣)
            (貸)應收信用狀款項(外幣)
        (借)存入保證金(外幣)
            (貸)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6.退還顧客信用狀未用餘額時,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信用狀未用餘額(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相當科目(外幣)

  出口押匯:
  一、承做出口押匯時  出口廠商持商業信用狀及有關單證申請出口押匯
      ,經審查信用狀內容相符,依照規定辦妥各項手續,詳計應收各項
      手續費及應付國外代理廠商佣金、保險費及約定之其他費用等後
    (一)墊付新臺幣時  應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
                    用(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
                    臺幣)
              (貸)應付代收款-出口聯合推廣費用(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出押息(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支票存款或活期存款(新臺幣)
    (二)不須墊付新臺幣時,則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帳款-待付押匯款(外幣)
          (借)現金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押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
                    臺幣)
              (貸)應付代收款-出口聯合推廣費用(新臺幣)
  二、國外代理行收款報單到達時
    (一)當初先墊付新臺幣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出口押匯(外幣)
          (借)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二)當初未墊付新臺幣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出口押匯(外幣)
        (借)應付帳款-待付押匯款(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三、付代理廠商佣金及解繳代扣之出口保險費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代收出口保險費(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進口託收
  一、接受國外代理行委託時  接受國外同業委託以付款交單(D/P)或承
      兌交單(D/A)方式向國內進口廠商收取貨款時,除依委託內容通知
      客戶辦理承兌或付款贖單手續外,應編製(借)應收代收款--進
      口託收(外幣)(貸)受託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傳票,憑
      以記帳。
  二、客戶付款或承兌贖單時:
  (一)付款贖單  以付款交單(D/P)託收者,應於全部貨款付清後交
        單,同時辦理結匯,並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
            (貸)應收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二)承兌贖單  以承兌交單(D/A)託收者,經辦妥承兌手續即可交
        單,惟不作分錄,承兌匯票到期辦理結匯時,分錄與上項付款贖
        單時同。
  三、收取手續費及郵電費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進口結匯手續費及
      匯費(新臺幣)傳票,交由客戶繳款。
  四、進口廠商拒付或拒絕承兌時  應先經法院辦理拒付公證,取得證明
      向國外委託行洽收手續費及郵電費後編製(借)受託代收款-進口
      託收(外幣)(貸)應收代收款-進口託收(外幣)傳票,憑以記
      帳。

  出口託收
  一、接受出廠商委託時  出口廠商申請以託收方式委託向國外進口廠商
      收取貨款時,除將貨運單證匯票等,寄國外代理行外,應編製(借
      )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貸)受託代收款──出口託
      收(外幣)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款報單到達時  接國外代理行通知託收款項收訖後,存入外匯活
      期存款時,應編製左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
          (貸)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廠商佣金、應付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外幣)
      (借)現金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郵電費及匯費(新臺幣
                )
          (貸)應付代收款-代收出口推廣費用(新臺幣)
  三、國外代理行無法收取託收款項時  應通知出口廠商前來辦理領回貨
      運單證等手續外,編製(借)受託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貸
      )應收代收款-出口託收(外幣)傳票,憑以帳,並應向出口廠
      商收取各項手續費及郵電費。

  國外匯兌
  一、匯出匯款
  (一)匯款人持核准結匯文件,經辦妥手續後,照賣出外匯匯率計算。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外匯費收入及匯費(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匯出匯款(外幣)
        匯款人以外幣(或外匯)存款申請匯款時,則編製(借)外幣(
        或外匯)存款(外幣)(貸)匯出匯款(外幣)傳票。
  (二)收到國外同業解訖匯款報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匯出匯款(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匯入匯款
  (一)接到國外同業匯款之委託時  經核對密押或印鑑相符後,編製(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
        (外幣)(貸)應解匯款(外幣)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收款
        人。
  (二)收款人辦妥手續領取匯款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解匯款(外幣)
            (貸)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或
        (借)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或有關科目(新臺幣)
        上項匯款如國外匯款人指定存入國內受款人新臺幣帳戶時,則不
        須透過外匯存款戶。

  買入匯款
  一、買入匯款時  客戶持各種匯票(光票)旅行支票等申請兌換新臺幣
      時,應審核確實可靠,依規定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左列傳票,憑
      以記帳:
      (借)買入匯款(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買匯息(新臺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二、匯票(光票)旅行支票等寄國外代理行收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
      記帳:
      (借)應收票據(外幣)
          (貸)買入匯款(外幣)
  三、接到國外代理行收款報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貸)
      應收票據(外幣)
  四、國外銀行退票,客戶領回票據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兌換(外幣)
          (貸)應收票據(外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兌換(新臺幣)

  代售國外銀行旅行支票
  一、受託代售時  國外同業寄來旅行支票,委託代售時,編製(借)代
      售旅行支票(外幣)(貸)受託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傳票,憑以記帳,旅行支票點交出納保管。
  二、顧客洽購時  客戶洽購旅行支票經按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左列傳
      票,憑以記帳。
      (借)受託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貸)代售旅行支票-國外委託行(外幣)
      支付國外銀行旅行支票款項,如匯出匯款辦理。
  三、收取代售旅行支票手續費及應付委託手續費,依契約按收入金額比
      例,分予委託行,編製左列傳票:(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
      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旅行支票手續費(新臺幣)
          (貸)兌換-一般(新臺幣)
      (借)兌換-一般(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委託行(外幣)

  代中央銀行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
  一、簽發時  除簽證手續費由央行補助,不另向客戶收取外,該項輸出
      、輸入許可證,如有修改、註銷、補發等,得按規定費率向客戶計
      收,編製(借)現金(貸)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
      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月終統計當月份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件數,計算央行應
      撥補助手續費,編製(借)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貸
      )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三、央行按期撥付手續費時  憑央行逕存之央行往來戶存根聯,編製(
      借)存放央行(貸)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
      記帳。
  四、代央行收受簽證費時  編製(借)現金或其他有關科目(貸)其他
      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傳票。按月彙繳央行時,則編製(借)其
      他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貸)存放央行傳票,憑以記帳。

  買賣遠期外匯
  一、買入遠期外匯
  (一)訂約時  出口商提出有關憑證申請預售遠期外匯,經依規定審查
        合格並收妥保證金後,應簽訂
        契約書,並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貸)兌換-遠期(外幣)
      (借)兌換-遠期(新臺幣)
          (貸)期付款項(新臺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二)向央行申請結售時  每日營業終了,將當日買入遠期外匯向央行
        申請結售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兌換-遠期(外幣)
            (貸)賣出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借)期收款項-央行(新臺幣)
            (貸)兌換-遠期(新臺幣)
  (三)交割時  出口商履行契約訂定期間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出口押匯(外幣)
            (貸)應付代收款-代理商佣金、保險費及其他費用(外幣
                  )
            (貸)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借)期付款項(新臺幣)
        (借)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或支票存款(新臺幣)
            (貸)手續費收入-出口結匯手續費、匯費(新臺幣)
            (貸)利息收入-出押息(新臺幣)
  (四)屆期向央行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賣出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匯清算戶(外幣)
        (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新臺幣)
            (貸)期收款項-央行(新臺幣)
  二、賣出遠期外匯
  (一)訂約時  進口商提出有關憑證申請預購遠期外匯,經依規定審查
        合格並收妥保證金後,應簽訂契約書並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
        (借)期收款項(新臺幣)
            (貸)兌換-遠期(新臺幣)
        (借)現金(新臺幣)
            (貸)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借)兌換-遠期(外幣)
            (貸)賣出遠期外匯(外幣)
  (二)向央行申請購補時  每日營業終了,將當日賣出遠期外匯向央行
        申請購補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買入遠期外匯-央行(外幣)
            (貸)兌換-遠期(外幣)
        (借)兌換-遠期(新臺幣)
            (貸)期付款項(新臺幣)
  (三)交割時  進口商履行契約訂定期間辦理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
        憑以記帳:
        (借)賣出遠期外匯(外幣)
            (貸)外匯活期(定期)存款或有關科目(外幣)
        (借)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借)存入保證金-遠期外匯(新臺幣)
            (貸)期收款項(新臺幣)
  (四)屆期向央行辦理交割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清算戶(外幣)
            (貸)買入遠期外匯(外幣)
        (借)期付款項(新臺幣)
            (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新臺幣)

  外幣、外匯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一、外幣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一)開戶時  客戶以匯入款、支票或現金辦理存款開戶時,編製下列
        傳票:
        (借)存放銀行同業或現金或其他相當相目(外幣)
            (貸)外幣活期存款或外幣定期存款(外幣)
        (借)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二)領款或到期時
      1.外幣活期存款領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外幣活期存款(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2.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扣繳利息所得稅後,編製下列傳票:
        (借)外幣定期存款(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現金或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貸)買入匯款(外幣)
        (借)買入匯款(外幣)
            (貸)兌換(外幣)
        (借)兌換(新臺幣)
            (貸)暫收款-定存息所得稅(新臺幣)
      3.央行提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貸)存放央行-清算戶(或存放同業)(外幣)
      4.客戶取款向央行收回提款時,編製下列傳票:
        (借)存放央行-清算戶(或存放同業)(外幣)
            (貸)央行存款-外幣存款轉存戶(外幣)
  二、外匯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  開戶手續及依規定領用時,其分錄與本
      程序有關條款之科目同。

  外匯買賣及資金換兌
  一、每日營業決算,除將各筆買賣外匯資料彙報央行外,應軋結其差額
      ,向外匯市場購補或出售
  (一)購補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貸)兌換-即期(外幣)
        (借)兌換-即期(新臺幣)
            (貸)存放央行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二)出售時  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或存放銀行同業(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國外代理行(外幣)
  二、資金換兌
      押匯款未進行局國外往來銀行帳戶前,如因業務需要擬向央行短期
      融資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存放央行(新臺幣)
      (借)利息支出-雜項息(新臺幣)
          (貸)兌換-即期(新臺幣)
      (借)兌換-即期(外幣)
          (貸)應付帳款-央行(外幣)
        屆期交割時,編製下列傳票,憑以記帳:
        (借)應付帳款-央行(外幣)
            (貸)存放銀行同業(外幣)

  國內匯兌
  一、匯出時
  (一)匯出行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貸)匯出匯款(貸)手續費
        收入-匯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解款行於收到匯出匯款通知時,應為備忘之紀錄,登記應解匯款
        備查簿。
  二、解付時
  (一)解款行於受款人來行領款時  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借)聯
        行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二)匯出行於接到解款報單時  編製(借)匯出匯款(貸)聯行往來
        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匯時:
  (一)受款人申請退匯或匯款無法解付時  解款行除于應解匯款備查簿
        註銷外,並通知匯出行。匯出行接到通知後,應編製(借)匯出
        匯款(貸)應付帳款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匯款人繳回原發憑
        證,辦理領款手續。
  (二)匯款人自行申請退匯時  匯出行經洽悉解款行尚未解付應予退匯
        時,照前款手續辦理。

  國外匯兌:
  詳見第一百八十七條有關之規定處理。

  承辦各種保證業務(包括受託開發保證函件):
  一、保證時  根據保證契約,填發保證函件或其他憑證,並編製(借)
      應收保證款項(貸)保證款項及(貸)手續費收入-保證手續費或
      預收收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保證責任解除時  根據債權人通知編製(借)保證款項(貸)應收
      保證款項傳票,憑以記帳。

  保證責任準備之提存及處理:
  一、提存時  依照規定提存標準計算應提準備,編製(借)各項提存-
      提存保證責任準備(貸)保證責任準備傳票,憑以記帳。
  二、調整準備時  已提存保證責任準備超過規定限額時,應編製(借)
      保證責任準備(貸)收回呆帳及過期帳傳票,憑以記帳。
  三、履行保證責任時  客戶不能履約清償債務由行局代為償付時,編製
      (借)保證款項(貸)應收保證款項,及(借)應收帳款傳票,憑
      以記帳,並積極追收。如追收無著,應按規定程序轉列「催收款項
      」科目處理。
  四、轉銷時  催收無著依規定轉銷時,編製(借)保證責任準備(貸)
      催收款項傳票,憑以記帳。如提存保證責任準備不足以抵銷時,其
      不足部分逕以呆帳處理。

  保稅倉庫:
  一、開發保證函與解除保證責任及收取保證手續費時,其處理程序與一
      般保證業務同。
  二、收取代辦費
  (一)客戶繳來代辦費時,編製(貸)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
        務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支付保稅倉庫駐庫員薪津等費用時,編製(借)
        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傳票,憑以記帳。
  (三)每屆年終,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如有貸方餘額
        時,編製(借)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保稅倉庫業務費(貸)雜項
        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貼現轉融資:
  一、轉融資時  以貼現票據向中央銀行辦妥轉融資手續並預開同額本票
      登記備查簿後送中央銀行,同時編製(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
      借)預付利息-貼現轉融資息,(貸)央行貼現轉融資傳票,憑以
      記帳。
  二、到期時
  (一)向中央銀行領回貼現票據,並在備查簿註銷登記,編製(借)央
        行貼現轉融資(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二)將票據提出交換,編製(借)存放央行-一般往來(貸)貼現傳
        票,憑以記帳。
        如提出交換之票據發生退票時,編製(借)貼現(貸)存放央行
      -一般往來傳票,憑以記帳。

  放款轉融資:
  一、轉融資時  以擔保放款向中央銀行辦妥轉融資手續後,編製(借)
      存放央行-一般往來(貸)央行放款轉融資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編製(借)利息支出-放款轉融資息(貸)應付利息傳票
      ,憑以記帳。
  三、付息後  編製(借)應付利息(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憑
      以記帳。
  四、到期時  編製(借)央行放款轉融資(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
      票,憑以記帳。

  買賣有價證券  凡運用短期營運資金,買賣政府公債、公司股票或公司
  債券等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買入時
  (一)根據成交價格及佣金等必要之費用計算買入成本,編製(借)買
        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買入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自買入成本內減除,並編製(借)
        其他應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債券規定利率計算當月份應收利息,編製(借)應收
      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憑以
      記帳。
  三、賣出時
  (一)根據成交價格減除佣金等費用計算賣出淨價,編製(貸)買入有
        價證券傳票。如賣出淨價與購入成本有差額時,應另編製(借)
        另或(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賣出之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編製(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利
        息及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四、還本時  債券到期還本時,應編製(貸)買入有價證券傳票,其還
      本額與成本發生差額時,另編製(借)或(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息時  收到債券利息時,應編製(貸)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傳
      票,憑以記帳。
  六、股票投資於收到股息紅利時:
  (一)現金股利  編製(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股票股利  不作收益處理,祗須在投資帳戶上記明增加股數及總
        股數。

  長期證券投資  凡運用長期性資金,以營業或理財為目的所為之長期性
  證券投資,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債券投資:
  (一)買入時
      1.根據債券購價及必要之附加成本,編製(借)證券投資傳票,憑
        以記帳。
      2.買入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其利息部分,另編製(借)其他應收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債券規定利率計算當月份應收利息,編製(借)應
        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如有投資溢或折價,其應攤銷部分
        ,另編製(借)利息收入(貸)證券投資或(借)證券投資(貸
        )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息時  根據實收債券利息,編製(貸)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
        傳票,憑以記帳 。
  (四)賣出時
      1.根據債券帳面價值,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
        如賣價與債券帳面價值有差額時,另編製(借)或(貸)買賣票
        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2.賣出之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編製(貸)應收利息(貸)利息
        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五)還本時  根據債券到期還本額,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憑以
        記帳。
  二、股票投資:長期股票投資,除會計科目應用「證券投資」「買賣票
      券損益」科目外,其處理程序與企業投資同。

  企業投資  凡運用長期資金,投資於各種事業,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投資時  根據核定投資文件及有關權利憑證編製(借)企業投資傳
      票,憑以記帳。
  二、分派股息紅利:
  (一)估計時  年度決算時,根據投資事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及章
        程規定之股息紅利分配辦法,估計應收現金股息紅利,編製(借
        )應收收益(貸)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實收時  收到現金股息紅利時,編製(貸)應收收益傳票,如實
        收金額與前款估計金額發生差異時,應加編(貸)收回呆帳及過
        期帳-過期帳收入或(借)過期帳支出傳票,憑以記帳,另根據
        投資事業依法扣繳股息紅利所得稅憑單,編製(借)預付所得稅
        傳票,憑以記帳,並以扣繳憑單抵繳應納所得稅。
  三、提存備抵損失時  年度決算時,根據投資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
      績,如有可信之事實足以證明投資損失之存在時,得預計投資損失
      ,編製(借)企業投資損益(貸)-備抵損失-企業投資傳票,憑
      以記帳。
  四、增資及減資:
  (一)增資時  除現金增資,其處理與投資時同外,其以股東權益部分
        之公積或當期股利轉列增資,取得股票股利或無償配股時:
      1.以資本公積轉作增資配股時,編製(借)企業投資(貸)收入公
        積傳票,憑以記帳。
      2.以當期股利或營業公積轉作增資配股時,應作為收益處理,編製
        (借)企業投資(貸)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減資時  如發還部分股款時,應編製(貸)企業投資傳票,憑以
        記帳。如因經營虧損或其他原因折減資本時,按其減少之價值編
        製(借)備抵損失-企業投資(貸)企業投資傳票,如備抵不足
        ,則加編(借)企業投資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五、轉讓或結束  行局不擬繼續投資,將股權出讓或投資企業清算結束
      ,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編製(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借)備
      抵損失-企業投資
      (貸)企業投資傳票,其差額另編製(借)或(貸)企業投資損益
      傳票,憑以記帳。
      轉讓時所支付之各項費用,應於售價內扣除,以其淨額作為投資收
      回額。

  經理公債
  一、領取債券時  行局持「預領債票收據」向中央銀行領取債券,應編
      製(借)承銷有價證券(貸)受託承銷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繳款時  行局簽發債票價款支票送中央銀行領回「預備債票收據」
      ,應編製(借)買入有價證券(貸)存放央行──一般往來傳票,
      另加編(借)受託承銷有價證券(貸)承銷有價證券,憑以記帳。
  三、售出時:
  (一)客戶申請購買公債時,根據申請書,編製(借)
        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貸)買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客戶在規定免息日期後購買時,應按逾期日數查明應補利息,編
        製(借)現金或其他相當科目(貸)利息收入──債券傳票,憑
        以記帳。
  四、代理還本付息時:
  (一)中央銀行撥入備付公債本息款時,編製(貸)其他應付款──公
        債還本付息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時,依規定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其
        他應付款──公債還本付息款傳票,憑以記帳。如撥入款不足支
        應由行政局先為墊付時,其墊付部部,編製(借)應收帳款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到經理公債手續費  中央銀行撥交經銷公債或代理還本付息手續
      費時,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保管箱:
  一、出租時  依規定辦妥手續,收取保證金及預收租金,編製(貸)存
      入保證金及預收收益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當月份應計租費,編製(借)預收收益(貸)手續費
      收入-保管費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租時  根據收回原發保證金收據  編製(借)存
      入保證金傳票,憑以記帳。

  票據託收:
  一、託收本埠遠期票據
  (一)受託時  經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收款(貸)受託
        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收到時  編製(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同時編製(
        借)受託代收款(貸)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三)退票時  通知客戶領回原票據,並編製(借)受託代收款(貸)
        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
  (四)收取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以
        記帳。
  二、託收外埠票據
  (一)受託行局
      1.受託時  經辦妥各項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收款(貸)受託
        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並將託收票據送代理行局。
      2.收到時  根據代理行局通知,編製(借)聯行往來或存放同業(
        貸)支票存款或其他相當科目傳票,另編製(借)受託代收款(
        貸)應收代收款傳票,憑以記帳。退票及收取手續費與託收本埠
        遠期票據同。
  (二)代理行局
      1.代收時  接到委託行局託收票據後,應登入代收票款備查簿,並
        交出納部門妥為保管,收訖時,編製(貸)聯行往來或同業存款
        傳票,憑以記帳,並通知委託行局
      2.退票時  託收票據無法收到時,應將原票據寄還委託行局。

  代放款項:
  一、撥入代放款時  委託代放機關或同業,經依規定辦妥委託手續,撥
      來代放款項時,編製(貸)撥入備放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代放時  借款人依規定辦妥代放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放款(
      貸)受託代放款及(借)撥入備放款傳票,憑以記帳。
  三、代收利息時  編製(貸)應付帳款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四、收回代放款項時  借款人依規定償還代放款項時,編製(借)受託
      代放款(貸)應收代放款傳票,及(貸)應付帳款或相當科目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取代放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
      以記帳。
  六、代放款本息撥還委託機關或同業時,編製(借)應付帳款傳票,憑
      以記帳。

  倉庫業務:
  一、貨物進倉時  客戶委託保管寄託物時,經依規定辦妥手續後,根據
      「進倉通知單」登記「貨物進出倉總登記簿」,作序時之紀錄,及
      「寄託物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作明細之紀錄。
  二、填發倉單時  主管倉庫業務部門,根據有關貨物進倉之文件,填發
      倉單時,除送會計單位會核外,並應登記倉單登記簿。
  三、計收倉租時:
  (一)根據「寄託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及倉租計算標準,按月計
        算倉租,編製(借)應收收益-倉租收入,(貸)儲運收入-倉
        庫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二)客戶繳付時,編製(貸)應收收益-倉租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四、貨物出倉時  客戶申請提取寄存貨物之一部或全部時,經辦妥手續
      後,應根據「出倉通知單」登記「貨物進出倉總登記簿」及「寄託
      物進出倉分戶登記簿(卡)」,並應在倉單上分次詳為註明,俟於
      最後一次提清寄存貨物時,收回原倉單註銷。
  五、倉庫費用  行局經營倉庫業務,專設單位辦理者,其因經營該項業
      務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均應計列儲運費用處理。如未專設單位辦理
      者,得僅以直接發生之支出列作儲運費用。

  經銷有獎儲蓄券:
  一、領入儲蓄券時  編製(借)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貸)應付
      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傳票,憑以記帳。
  二、售出時  編製(借)現金或其他有關科目(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第×期有獎儲蓄券及(借)應付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貸
      )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傳票,憑以記帳。
  三、計息時  月算時按照規定利率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存
      本息(貸)應付利息-存本息傳票,憑以記帳。
  四、解繳利息時  每月月初,將前月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利息,扣除當月
      承銷有獎儲蓄券推廣費用後之餘額解繳臺灣銀行時,編製(借)應
      付利息-存本息(貸)其他應付款-有獎儲蓄推廣費用(貸)存放
      同業傳票,憑以記帳。
  五、未售出部分轉列有價證券時  每月二十五日將未售出儲蓄券轉列有
      價證券編製(借)買入有價證券(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及(借)
      應付帳款-受託承銷有獎儲蓄券(貸)應收帳款-承銷有獎儲蓄券
      傳票,憑以記帳。
      前項未售出儲蓄券中獎時,應編製(貸)買賣票券損益傳票,憑以
      記帳。
  六、客戶領取中獎獎金時預收利息辦理驗對手續並請客戶填具領獎收據
      後,編製(借)應收帳款-代支有獎儲蓄券獎金傳票,憑以記帳,
      俟向臺灣銀行收帳後再銷應收帳款科目。
  七、到期時  編製(借)存本取息儲蓄存款(貸)存放同業及(貸)買
      入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一、代客買入時  根據買進成交報告書,編製(借)活期存款(貸)應
      付帳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代買賣
      證券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二、代客賣出時  根據賣出成交報告書,編製(借)應收帳款-臺灣證
      券交易所(貸)活期存款(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代買賣
      證券手續費)(貸)應付代收款-代扣證券交易稅傳票,憑以記帳
      。
  三、代客保管有價證券時  根據有價證券面值編製(借)保管有價證券
      ,(貸)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
  四、客戶取回有價證券時  編製(借)應付保管有價證券(貸)保管有
      價證券傳票,憑以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