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內部份地區停止辦公時,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辦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由於發生天然災害或區域性選舉等原因,致臺灣地區內,部份地區依
    法令規定停止辦公,凡經當地銀行公會宣布當地金融業全日停止營業
    者,當地票據交換停止辦理;未經宣布金融業停止營業地區,票據交
    換及退票交換清算應照常進行。

二、經當地銀行公會宣布上午照常營業,下午停止營業地區,票據交換照
    星期六平常所訂時間進行。退票交換延至次一營業日舉行,時間由當
    地票據交換所自行決定,該半日之交換差額及退票差額併入次一營業
    日清算。

三、票據交換全日及下午停辦(以下簡稱停辦交換日)地區,其存款不足
    退票紀錄案件,從寬處理如後:
(一)核算存款不足退票申請註銷紀錄案件,停辦交換日全日不算為營業
      日。
(二)停辦交換日之次一營業日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在該退票後第一個營
      業日將存款補足或將退票贖回申請註銷紀錄者,一律不列紀錄(包
      括補票紀錄),並免收手續費。

四、當地銀行公會宣布上午停止營業,下午照常營業地區,票據交換及退
    票交換在下午進行,時間由當地票據交換所自行決定。

五、票據交換照常進行地區內,部份營業單位,因選舉依法令規定停止營
    業,或因受災嚴重,交通受阻等,經當地票據交換所核准,未參加當
    日票據交換者,其付款票據,其他交換單位應不得提出。上述營業單
    位名稱、票據交換所應事先公告或通知其他交換單位。
    前項未參加票據交換營業單位之支票存款戶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案
    件,比照前述第三點票據交換停辦地區予以放寬。

六、為顧及票據交換照常進行地區,一般支票存款戶可能因外埠停止票據
    交換致資金無法撥入,影  響其資金抵用,有關其存款不足退票案件
    ,從寬處理如後:
(一)凡其他地區停辦交換日及其次一營業日內,票據交換照常進行地區
      之存戶,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者,如分別在其退票發生之次一營業日
      將存款補足或將退票贖回申請註銷紀錄者,一律不列紀錄(包括補
      票紀錄),並免收手續費。
(二)凡正常交換地區支票存款戶發生之存款不足退票,其最後有效償兌
      註銷日(退票後第七個營業日)恰為其他地區停辦交換日或其次一
      營業日者,該存戶補款償兌或贖回申請註銷紀錄由原規定七個營業
      日放寬為八個營業日。

七、票據交換照常進行地區內,營業單位參加票據交換提回付款票據後,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無法準時出席退票交換者,由當地票據交換
    所,自行斟酌當時情況,予以適當處置。

八、票據交換所依本要點規定,停止辦理票據交換,應即陳報中央銀行備
    查,並副知其他票據交換所。